對於例外收費,您認為以下那種處理方式合理?

  1. 各機關定期公告免費項目,其餘依既有相關收費規定辦理。
  2. 各機關定期公告需收費項目與計費方式,其餘項目免費。
  3. 其他建議,請具體說明建議。

個人認為2的方式較為適當,
這是因為政府不應該告訴人民只有哪些才免費而是應該告訴人民只有哪些才收費,
這樣子來推動開放資料才有意義。

既然是免費為原則,收費為例外,即應公告收費項目而非免費項目。
如果公告免費項目,表示免費為例外收費為原則。

謝謝@ifulita及@Stella_Hsieh的建議 :blu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