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電子商務環境隨著網路發展快速,新興商業模式產生諸多新的問題。
未來應如何規範,方能保障消費者權益又能兼顧電子商務發展,是當前重要議題。
網際網路發展迅速,現今台灣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經過多年發展,走向成熟競爭環境。
我國「零售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民國99年公告,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該規範係基於戴爾標錯價案件而訂定。為使業者得以適時挽救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定業者原則上應出貨,但有下列例外:
- 於消費者尚未付款
- 且業者具有正當理由
- 且在二工作日內通知消費者時,不負出貨義務。
距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時起,迄今已接近5年的時間,此法律規範對於電子商務交易機制之建立,可說是功不可沒。然而,今日電子商務環境已和民國99年剛起步時不同,也產生了新的問題。
應記載事項第5點並無針對業者應何時出貨提出具體的規定,例如消費者如果在電子商務平台上購買後如期匯款,但業者未表明具體出貨時間及相關資訊、調貨期過長,消費者難道只能一直等待?業者亦無須負擔任何責任。
關於此種情形,未來應如何規範,方能保障消費者權益又兼顧電子商務發展,值得我們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