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三、網路服務平台業者之定位及資格

如允許醫療或心理諮商專業服務以網路平台形式提供,經營醫療性專業服務的網路平台業者如僅為單純之介面提供者,是否應賦予管制規定,並請提供管制規定建議?

電子病歷上路多時,不知道有沒有可能整合到醫療服務平台?如果會,就務必要求平台規劃完整的資安保護機制和政策。
我不清楚電子病歷的相關法規和應用範圍,只是預想會串接到平台的話,就必須重視資安。

謝謝 @James 的回覆。這邊討論到電子病歷的相關法規,有請 @mohw 回覆。

本議題所稱之網路平台業者,已敘明僅為單純之介面提供者,並無保有醫療資訊。爰醫療機構或醫事機構有關病歷或相關醫事人員紀錄,仍應回歸相關醫療法規規定辦理。

平台業者至少理應有查核醫療機構的義務,確認醫療機構負責人、地址等資訊。因為網路上無法看到機構的實體,如果平台業者不承擔此任務,別的人無法作得更好。
另外,平台業者由於經手資訊的流動,因此應承擔部分責任,例如要留下資訊異動的過程等等。
在被遺忘權問題中,有義務刪除的google其實就是平台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