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募資

開放民間業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時,應該如何訂定平台資格與管理方式?

募資平台與募資公司之間,應如何規範權利與義務?

參考國外有關股權性質群眾募資之立法例,普遍以民間業者作為股權性質群眾募資之執行單位。為兼顧國際發展趨勢,並適度結合民間業者,活絡我國創新創業之集資能量,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簡稱金管會)現正研議於採行相關配套措施,兼顧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提下,開放民間業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

依金管會之規劃,主要包含以下兩項重點:第一,募資平台之經營應取得證券商資格;第二,適度鬆綁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的募資平台資格以及營業規範。募資平台應取得證券商資格之理由,主要在於辦理股權性質群眾募資之中介機構,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屬於證券業務,因此仍限證券商始得辦理;並考量證券商之相關管理對投資人之保護較周全,故開放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證券經紀商(以下簡稱證券商)辦理相關業務。

金管會認為,我國開放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鑒於募資平台係以營利為目的,且我國資本市場結構以散戶投資人為主,為確保募資平台之公信力及中立性,並保障投資人之權益,有必要透過法令規範課予相關管理責任,及其違反時之相對應處置,以建置適合我國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發展之制度,並同時達成保障投資人權益、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及活絡我國創新創業集資能量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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