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經濟可能衝擊傳統業者、造成不公平競爭甚至有損公益。因此,宜與傳統業者有所區隔,始能兼顧分級管理和公益保障,擬討論議題如下:
共享經濟平台與服務提供者,於所營事業依現行法規定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時,應就所提供之服務進行以下任何一項之區隔:
營運時間(服務提供時間)-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業態認定
營運地區(服務提供地區)-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業態認定
除以上區隔外,是否另有其他增補?
共享經濟可能衝擊傳統業者、造成不公平競爭甚至有損公益。因此,宜與傳統業者有所區隔,始能兼顧分級管理和公益保障,擬討論議題如下:
共享經濟平台與服務提供者,於所營事業依現行法規定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時,應就所提供之服務進行以下任何一項之區隔:
營運時間(服務提供時間)-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業態認定
營運地區(服務提供地區)-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業態認定
除以上區隔外,是否另有其他增補?
政府應確立對於共享經濟的態度,到底是積極?消極?還是因事因應?倘若是「積極性作為」,那麼應該投入有利於共享經濟事業發展的環境營造,例如:在市中心設立所有共享經濟可使用的停車場、充電站!反之,若是消極態度,則進行管制、取締!若是因事因應,則應該設立專案小組就每個案件與業者協商,而不是坐在位子上等業者來申請或申訴。
至於傳統業者,當政策方向制定後,就該積極輔導且明確告知推動時程,其自己必須升級轉型,根本不存在競爭或保護的問題!
政府的職責是確保多元多樣事業體的發展,而不是介入市場機制,為保護誰而抑制誰!今天除非有惡意收購、市場失靈(民眾沒車搭…),否則政府不需介入。
Yenwen_Wang 您好:
感謝您提供意見,因為共享經濟型態非常多元,涉及各種行業,共享經濟可能增加新型態就業機會,也可能造成不公平競爭的情形,所以政府之介入程度需視情形而定,對於不同型態的共享經濟,宜有不同的因應措施或管理程度。
本會規劃此項討論議題之主要目的,係希望秉持公平競爭、消費者保護等基本原則,建立有利共享經濟朝自律、創新方向發展的共通原則,使相關政府機關在面臨共享經濟法律面問題時都能有所依循。
有競爭才有進步,現有的任何傳統行業也都是透過過去的競爭才產生的。
例如曾經台灣都是雜貨店,現在則是由超商取代。
除非違反消費者利益,建議主管機關不應有任何限制。在科技或者商務的理解上政府通常都是落後的,因此應該是底線維護者,而不是創新領導者。
新創在做的就是打破傳統的思維和模式來讓產品或服務能有更大幅度的升級,若政府的態度是支持產業的進步,就應該保護並給予新創產業更多的發展機會和空間,而不是先考慮會對傳統業者帶來的影響,因為產業要進步就必須對既有的模式有一定的衝擊和犧牲。若要保護傳統業者,該做的是如何輔導傳統業者朝創新的方式轉型或合作。
Frank_Chen您好:
感謝您提供意見,本會基於發展數位經濟之立場,樂見創新產業之發展,亦期望透過共享經濟法規調適檢視原則之擬定,以維護公共利益並提供消費者基礎保障。
Stanley_Chen 您好:
感謝您提供意見,本會希望於發展新創產業的同時,能與傳統業者間,尋求衡平,降低衝擊,以兼顧創新與公平競爭。
此議題應以前四項議題的共識來達成公平競爭,
以分級管理的角度看公平,可能達成結果公平,大家各佔一個小市場,
或是變成幫助傳統業者築起高牆,卻因政府的限制影響機會公平,
無論何者皆有不妥。
若新興業者與參與者已付出合理的責任與義務配合政府規則,理應不該受到其他保護條款限制。
Joe您好:
感謝您提供意見,本議題之前提為「共享經濟平台與服務提供者,於所營事業依現行法規定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之情形,鑑於主管機關可能對於特定業別之共享經濟型態有不同之管理程度,爰可能有分級管理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