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享經濟服務提供者之責任

部分服務之提供本涉及公共利益與社會安全,因此對於該項服務提供,現行法具有一定規範,如允許非職業者提供相同服務,即便僅屬偶一為之,對於公共利益與社會安全應如何保障?

爰建議如下:
(1)依現行法須經核准或許可之業別:非職業之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偶一為之」之相關服務所訂之規範。
(2)依現行法律規定:服務提供者應依相關法規負擔個人資料保護、繳稅及消費者保護責任。
(3)提供正確資料:服務提供者應提供正確資料予平台,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上述事項是否尚須增補?

應以「不違背刑法所規範犯罪行為,且不違背善意風俗者」即可,第一條「現行法令核准或許可…」等於扼殺產業創新機會,硬逼著產業要落後政府,而後者偏偏是市場上的吊車尾!

Yenwen_Wang 您好:
感謝您提供意見,共享經濟類型非常廣泛,許多類型將涉及公共利益與社會安全保護,是否僅以不違背刑法與善良風俗即可,無需由主管機關針對偶一為之者另行設定其他條件,尚須凝聚社會共識。目前本項議題所提三項建議亦僅為初步規劃,關於您所提的意見,也會一併列入8/17之線上會議討論。

社會上、學術圈、甚至是智庫機構對於台灣唯有從正面表列走向負面表列才有機會發展新經濟的共識由來已久,我相信國發會、政府部門有每每在歷次會議中獲得這樣的建言,這是最難突破的一環 … 原因就在於要政府部門從神壇上走下來,放棄自己所擁有對新事物的唯一詮釋權。

換個角度想… 我們有無可能打造一個政府部門的運作機制,不要說領先產業… 至少跟產業共進!?

否則,我們永遠都在不斷的因為特定新事業或單一事件疲於奔命,一但這種因問題而制定的規則往往就都是管制居多,更遑論促進產業發展了… 希望8/17線上會議可以多加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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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nwen_Wang 您好:
感謝您提供意見,共享經濟是發展中的議題,也是數位經濟的重要一環,本會基於發展數位經濟之角度,邀請主管機關探討相關議題,期望促使主管機關調適相關法規、妥善因應,以降低新興科技對社會、經濟的衝擊,並促進數位產業之發展,相關議題將一併列入8/17之線上會議討論。

創新是一個風險極高的事情,應付市場都來不及了,如果政府還要強加限制常常會導致有能力的人覺得不如不要做,越少人想要做,就越不創新。

只要沒有造成任何大眾傷害,應該是原則開放,例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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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_Chen您好:
感謝您提供意見,本會基於推動數位經濟之立場,樂見創新產業之發展,期望透過共享經濟法規調適檢視原則之擬定,作為日後相關主管機關法規調適之參考,促使主管機關以開放、彈性之態度因應相關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