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共享經濟的範圍

目前所見共享經濟的類型,包含交通、住宿、其他空間(如停車位、辦公場所等)、服飾、食物、設備、技術或時間等,未來可能有更多不同類型。

惟有部分探討共享經濟者,將「P2P Lending」、「群眾募資」等亦納入共享經濟範圍(如PwC之調查),但金錢、貨幣似乎難以認定屬物品或商品,因此建議共享經濟的範圍應不含金錢、貨幣等之募集或借貸等內容。

除上述範圍外,是否有其他建議排除之類型?

共享經濟的範圍不應受到限制,應將共享經濟視為一營運 “技術”,其技術應能運用在各領域

Joe您好:
感謝您提供意見,本會將納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