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用無人機部份條文討論

#有關農用無人機部份條文討論

農用無人機低空噴灑
但噴灑之農田位於 禁航區 及限航區 及其下列條文 ,
#農用無人機使用區域問題,根本就無解。
(指禁航區部份)


第九十九條之十四 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公務機關或法人經檢具有關文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限制。
依前項核准之公務機關或法人,從事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活動前,應逐次向民航局申請許可。
依前項申請許可者,從事第一項第五款之活動,或於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公告之禁止、限制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從事活動,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同意。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草擬修正草案階段,曾與農政機關等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開會研商,有關使用遙控無人機進行農業噴藥等,經評估農藥噴灑特性並參酌農政機關意見,擬朝法人及專業人員操作方向規劃。爰修正條文第99條之13(有關操作限制)及第99條之14(有關區域)已規劃法人(包括公司、協會、農會、合作社等)或學校得經申請核准後排除。

確定是申請核準禁航區農噴作業?
如真的可行,請給出比較完整作法。申請時間、線上申請等
不是按現行的無人機申請作業時間15日算!
至少有如公文急件速度的3日作業時間。
及真的做到完整線上申請。
另可參考 FAA 最新做法。
把無人機申請作業線上公佈幾公里一個區塊(編號)方便申請作業。
這樣直接申請時填上編號可快速申請(當然限制區及需特別申請區可排除)
參考: FAA https://www.faa.gov/uas/request_waiver/uas_facility_maps/

建議要有豁免或相關權宜措施~
現行無人機在使用方面,受天候因素無法在預定時程內執行任務之影響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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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雄小港機場為例 高雄小港區的一些剩餘的農地就是在機場周遭

現在多已休閒農業為主 但是也有從事一般耕種(雖然少)

但是若一旦限制就要思索相關的辦法

我國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周邊因航機起降作業頻繁,為維護飛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現行民航法第34條已規定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包括遙控飛機)。

逐次申請部分,以農業生產特質而言,若在經航區範圍內有農田
1.若露天田遇頻繁降雨、颱風,部分作物會有每3或7、10天施藥的需求,依據作物種類以及藥劑性質而定,如逐次申請勢必造成大量的文書作業或施藥嚴重延遲的問題,若調整為因應使用需求區分,部分如農業藥劑施用以"申請使用時間帶(區間)",似乎較符合應用。
2.若田區為設施栽培(溫網室),目前有不少無人機機體小型化,並且可搭載農業需求的濾鏡、鏡頭、偵測儀,飛行空間為設施之內,並無飛出設施的問題,如此是否需要排除在限制內?

  1. 逐次申請係指一段期間(如1個月、3個月等,目前尚未定案),而非一趟任務為一次,申請程序將在授權之管理規則內詳細規範。
    2.民用航空法修正條文第99條之9第1項規定,遙控無人機於建築物外開放空間從事飛航活動依本章規定管理,爰於室內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者,不受民航法規定之限制,亦即於室內空間操作遙控無人機者,不需註冊、不需持有操作證等。所謂建築物將參考建築法規之定義,並從寬認定,如以網子將四周及上方網住之內部空間亦可稱為室內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