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上一般會動、傷人問題~姑且不需談。
無人機應管理的癥結重點是:
防範在操縱人的蓄意控制下,讓無人機在過去1禁止且無法防備的空間位置出現;其機上2設備功能可造成合法祕密(隱私)的洩漏;或機上3蓄意裝置物件造成人或物的傷害(破壞)。
事實上,數十公斤但無附加飛行以外用途之飛行器,基本無法釀災;而250克甚至更小之功能性無人機可能被用來實施犯罪。
可見,無人機之管制~不在於大小重量,而在於其功能、設備及裝載管理。
據此,無人機立法問題應就標的物「屬性功能、附加能力」給予約制。
而如欲約制,必先"定義"何謂無人機「屬性功能、附加能力」。
換言之,法之所謂飛機「大小、重量」管理~顯屬錯誤方向。
造成錯誤立法方向的重要原因是:
參予立法者之思維~仍處留於過去遙控飛機概念的關係。
錯誤立法的結果,將造成不該管的被消滅;該管的沒管著。
建議:
一.無人機定義:
1.具備定位、定向、定址、定距、定高之自動電子飛航者。
2.具備飛行機體主體以外其他設備之遙控或自動化控制者。
3.具備飛行目的以外之其他功能且影響他人安全或權益者。
二.管理範疇:
1.維持禁限制飛行範圍,但僅就符合定義者。
2.飛機使用功能、目的屬性給予分類規範,但機體本身不予管制(參照飛行障礙物舊法)。
3.無關飛行主體範圍外之改裝或未依照航行範圍飛行,屬重大違規行為。
三.安全管制之特需重罰事項:
(一).未登記或已登記但擅自改裝無人機者。
(二).經核准但未依規則或範圍使用無人機者。
(三).利用無人機實施犯罪者。
四.過失犯減輕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