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民航法修正的內容
第九十九條之九遙控無人機於建築物外開放空間從事飛航活動依本章規定管理。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等責任。飛航安全相關事件發生後,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將事件經過通報民航局。
穿越機一天到晚摔機
民航局真的有能力接受這麼多的飛航安全相關事件的通報嗎???
在不增加民航局人力的狀況下會不會排擠到真正載人的航空器的規管??
民航局本不應做為遙控無人機的管理單位,因為民航局不是來幹這這件事情的…
民航法也沒有賦予民航局管理休閒用無人遙控飛行機的權利。
這種條文就是一個不負責的做法.(請參考faa也要完整一點)
沒有時限 沒有事故大小.
參考 faa的有 時限及事故金額規定.
連回報網頁都有.
https://www.faa.gov/uas/report_accident/
第九十九條之九遙控無人機於建築物外開放空間從事飛航活動依本章規定管理。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等責任。飛航安全相關事件發生後,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將事件經過通報民航局。
針對遙控無人機之管理,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於104年7月23日及31日兩度召開「研商遙控無人航空器管理機制」會議決議由交通部擔任主管機關、民用航空局負責重新審視「民用航空法」,研商中央與地方管理規則的搭配方式,針對現有法規不足處進行修法,訂定授權依據,以利地方政府研訂因地制宜之規範。「民用航空法」經民用航空局草擬修正草案後,陳報交通部、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咨請總統公佈後實施。
「民用航空法」修正條文第99條之16已授權交通部得訂定有關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及通報等規則,目前民用航空局規劃遙控無人機於使用期間如有造成任何人員死亡、造成任何人員受傷程度達嚴重傷害等級3以上、造成財產損害超過新臺幣一定金額以上時,應通報民用航空局。
請不要實問虛答
目前就沒有"回報時限"
FAA 為例
維修部份不超過500美元
完全損失,市場價值不超過500美元。
事故不晚於10天,遙控飛行員必須按照署長接受的方式向聯邦航空局報告。
回報網頁都有.
https://www.faa.gov/uas/report_accident/
#只訂"造成財產損害超過新臺幣一定金額以上時" 是要找誰認定。
#Motc_caa 指的是這條吧,請比較FAA 版本 這種應該是要訂清楚的。
不是"由交通部定之。 " 簡單就解決了。
#不然 無人機草案,可以更簡單。
#就只要一條 "由交通部定之。 "
第九十九條之十六 遙控無人機之分類、註冊(銷)、檢驗、認可、維修與檢查、試飛、操作人員年齡限制、體格檢查與測驗給證、換(補)證、飛航活動之申請資格、設備與核准程序、操作限制、活動許可、費用收取、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及通報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係法律保留原則所衍生之子原則,係指「相對法律保留」事項,如立法者並非自行以法律規定,而是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發布命令之方式。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時,該法律所規定之授權條款應具體明確,不能以空白授權之方式,以免行政機關脫離民主原則與法治原則的控制,恣意侵害人民自由權利。
授權條款是否明確,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7號解釋意旨,其授權之目的應特定,授權內容應具體,授權範圍應明確,方能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如法律僅概括授權者,行政機關得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範圍內,就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予以規定。然授權明確性的程度並非一成不變,應依所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嚴重程度,而有寬嚴之別,例如涉及刑罰之構成要件者,其授權之明確程度即應嚴格審查,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均應明確標示於法律本身,使人民得以預見;如為行政罰之構成要件者,其授權之明確程度則較為寬鬆,毋須法律明文標示,僅需依一般解釋方法從法律整體之體系關連與立法目的中推知授權目的,再由授權目的推論出授權內容與範圍,即可寬認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釋字第394號、第522號、第538號解釋參照)。
例如修正條文第99條之9第3項規定飛航安全相關事件發生後,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將事件經過通報民航局,此屬法律之明確性,修正條文第99條之16受權交通部訂定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及通報等規則,其授權內容具體,授權範圍明確,爰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要求,交通部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民航法規定範圍內,就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予以規定,所為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