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遙控無人機因體積較小,如飛航高度逾400呎或飛入禁航區、限航區或機場四周一定範圍時,航管雷達無法對其有效探測並指揮其他有人航空器執行避讓動作,對國家、飛航安全影響重大,除廢止操作外,另參酌民用航空法第118條第1項第4款對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罰鍰額度,處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二)其他處罰金額係參酌民用航空法對於航空人員、超輕型載具操作人等個人處罰規定,並對照日本航空法有關無人機違規罰則(50萬日幣,合約14萬元)而訂定。
1.未領有操作證而操作遙控無人機者,因未具備應有航空知識或技能,對安全危害較大,擬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違反註冊、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禁止、限制事項及相關操作規範者,可能對社會公益造成影響,擬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3.違反管理規則所訂程序性規範其危害性相對較小,爰擬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
4.以上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三)規範遙控無人機,係為保障生命、財產及飛航安全、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而定。違反相關規定處以罰責係為達此等特定目的而採取之方法或措施,爰符合適合性原則;罰鍰額度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得基於不同場合、情況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之手段,亦符合必要性原則。修正草案所訂相關罰鍰額度,均衡量整體利益、危害程度等客觀情況,應無違比例原則。
(四)針對第99條之13第7項,地方政府取締工作暫不明訂為「警察機關」,有關地方政府公告、管理及取締之主辦機關原則交由地方首長決定。
遙控無人機產業近年來迅速發展,過去僅限軍事用途之遙控無人機(不包括傳統無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飛機),因價格低廉而變得普及,公務、商業及業餘使用者迅速增加,其活動入侵機場四周起降航道,對飛航安全易生威脅,如在飛航中不慎墜落,亦對地面生命財產生危害,故世界各國均積極發展相關法源依據,以為規範管理。
民用航空法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立法,自行政院於104年7月召開「研商遙控無人機管理機制」會議決議交由交通部擔任主管機關,以「擴大規範、明確權責、符合現況,為未來發展預留彈性」為原則進行立法推動後。民航局一年半來邀集中央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與相關業者、協會、學校及有關機關召開說明會及邀請「中華民國航空模型協會」至民航局溝通後,綜整歷次研商會議及民意代表質詢等各方意見與見解後,先於去年12月底將修正草案陳報交通部審查;交通部為求慎重,復於本(106)年3月間再度邀集中央機關及各地方政府,會商各項政策目標與執行技術,同時辦理草案預告。在各界支持與幫助下,終能完成本次預告工作,期待本案能儘速完成後續立法程序,俾建構我國之遙控無人機管理規範。
本人 對於 在禁航區內操作無人機的罰則非常贊同甚至覺得應該要再罰重一些
但是對於未領有操作證部分的罰則很不以為然,
無照駕車也才罰6千到一萬二基於我30多年的生活經驗告訴我
無照駕車比無照操作無人機來的危險很多,
每天都有車禍撞死人但是有每天無人機撞死人的新聞嗎??
請問這樣符合公法上的帝王條款"比例原則"??
本人認為除了禁航區之外的罰則都太過嚴重了
禁航區之外的罰則的確過重。或應該說(一)應該修正一下 ,將飛航高度逾400呎拿掉或另立,難道我在無人深山中飛400呎就要沒收嗎? 或是在其他無明顯危害的地方飛400呎就要被罰30萬元? 這是變相以安全理由限制了所有空域。
特別針對遙控無人機飛航高度逾400呎這樣的規定,我認為是變相利用無人機法規擴張了空域的管理範圍,原本民航所管理的範圍是在機場、航線周邊,但此一規定明顯擴張到了全中華民國領土上,換句話說,我只要在非管制區的山上起飛無人機就是違法除了罰30萬元以上飛機還要被沒收,這根本就是違反了比例原則。
考量到遙控飛行器的重量以及殺傷力遠小於輕航機、直升機或其他輕型有人載具,其罰款的最低金額明顯與可能造成的傷害不相符。
罰則應該分禁航區罰則及一般罰則,再者罰則比例太過重,比起一般傷害罰則,是當飛航器是飛彈嗎!!!禁航區罰則無異議,但一般危害性較小罰則下限應再降至3000~5000元整.
飛航規則第60條規定,有人航空器目視飛航時,不得低於距地表或水面500呎,我國民用航空局提供臺北飛航情報區之飛航服務,除固定之航路外,普通航空業之作業亦為頻繁,爰考量我國地狹人稠,有人航空器飛航作業頻繁,為確保有人航空器飛航安全,並保持安全距離,限制遙控無人機活動距地表高度不得逾400呎。該高度係以遙控無人機相對於地表之高度,非其操作人對於地表之高度。
有關罰責部分,請參考(一)至(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