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第99條之17授權民航局得將註冊、檢驗、認可及人員測驗等業務委託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其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訂之。此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目前鐵路法、公路法、電信法、船舶法、氣象法等皆有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相關業務之規定。只要符合委託辦法之資格條件,任何合法成立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皆具被委託資格,相關收費標準亦由交通部定之,並非為特定團體提供法源依據。而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尚未經立法院審議,民航局現亦未授權給予任何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執行遙控無人機註冊、檢驗、認可及人員測驗等業務,併予澄清。
我認為應該先探討民航局管理遙控飛行器的合法性,再來討論民航局是否適合授權民間組織管理。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於104年7月23日及31日兩度召開「研商遙控無人航空器管理機制」會議決議由交通部擔任主管機關、民用航空局負責重新審視「民用航空法」,研商中央與地方管理規則的搭配方式,針對現有法規不足處進行修法,訂定授權依據,以利地方政府研訂因地制宜之規範。
「民用航空法」經民用航空局草擬修正草案後,陳報交通部、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咨請總統公佈後實施。爰管理遙控無人機或有關民航法修正條文第99條之17授權民航局得將註冊、檢驗、認可及人員測驗等業務委託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等規定,俟修正草案通過後,由民用航空局管理遙控無人機及該等業務委託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並無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