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有關責任保險部分,說明如下

(一)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得申請核准後從事相關操作限制豁免之活動,因具有頻繁操作及複雜作業等業務特性,爰規範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從事相關操作限制豁免之活動前,應投保責任保險;自然人在目視範圍及相關規範下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並不被視為執行業務,其活動性質屬休閒娛樂,相關風險應以自我管理為主,爰不強制投保責任保險,惟操作人應審慎考量其需要,並得自行投保相關保險。
(二)鑒於市場上未有遙控無人機責任保險之相關產品,民航局已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協商,由公會精算及開發相關保單。
(三)無過失責任係民用航空法既有體例,爰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亦循例比照。至於遙控無人機因第三人干擾導致之搶奪、侵佔等民、刑事責任,修正草案中不再重複規範。

第二點 市場不是沒有相關的產品,是修這個法 東(faa)抄西(日本民航法)湊後暫停了。
原來市場上相關的個人空拍機險(第三責任險),商業的叫"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
請去問問 台中空拍義消分隊保險買了嗎?

第三點
干擾部份不入草案。就像只規定官方要的,但有保障到使用者嗎?
請參考"無線電 干擾 罰則"

有關保險部分,因我國目前尚未規定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應投保相關保險,爰目前未投保相關保險而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並無違法。
有關遙控無人機因第三人干擾導致之搶奪、侵佔等民、刑事責任,民、刑法中已有明確之規範,電信法內亦有針對干擾無線電波之相關刑事罰則,爰除遙控無人機外,干擾載人航空器相關無線電射頻器材皆不在民用航空法內重複規範。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業管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對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設置、持有、販賣或公開陳列等已有相關之規定,非法製造、輸入、販賣或持有等亦有相應之罰則。

大家關心的不是違法問題,(法律沒規定當然不違法)
因為要修法有影響到投保權益。

(二)鑒於市場上未有遙控無人機責任保險之相關產品,民航局已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協商,由公會精算及開發相關保單。
確實影響到需要投保的權益。只是"長官們"不知

有鑒於行政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可經核准後從事相關操作限制豁免之活動,因具有頻繁操作、複雜作業及較高操作安全風險等特性,為使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因操作不慎或意外事件對周遭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提供基本保障,修正條文第99條之15第3項明定應於從事修正條文第99條之14第2項活動前依規定之損害賠償額投保責任保險。
自然人在目視範圍及相關規範下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並不被視為執行業務,其活動性質屬休閒娛樂,相關風險應以自我管理為主,爰不強制投保責任保險,惟操作人應審慎考量其需要,並得自行投保相關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