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關遙控無人機註冊及標明註冊號碼之規定

(一)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經過科學計算,超過最大起飛重量(含機體、燃料(電池)、裝備、酬載等設計重量,下同)250公克之遙控無人機從空中墜落即足以對人體產生傷害程度,並基於教育宣導之目的,於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48編訂定小型遙控無人機註冊規定,明定250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實名制註冊;另歐盟「預防高空墜落物計畫組織」計算,約1公斤重之遙控無人機從11公尺(約3層樓)高位置墜落即足以造成人員死亡、250公克重之遙控無人機從40公尺(約10層樓)墜落亦將導致人員死亡,爰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於去(105)年亦計畫推動立法,規定除玩具類(明定最大起飛重量小於250公克、最大飛行高度小於50公尺、最大速度小於54公里/小時及操作距離小於100公尺屬玩具類)遙控無人機外,皆需辦理實名制註冊登記。有鑒於遙控無人機註冊事宜為後續管理規範之基礎,註冊最低重量與操作風險程度及使用對象有關,並配合修正條文第99條之14規定自然人應遵守相關規範操作與公務機關、法人及學校可經核准後排除操作限制等規劃,爰參酌歐、美等國對於傷害程度之研究及作法,明定我國自然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下同)250公克以上應辦理註冊(含傳統之遙控飛機、航空模型機、無動力遙控飛機、個人自製遙控無人機、穿越機等),另考量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多為任務、業務及學術研究使用,且得申請豁免相關操作規定,爰規範該等遙控無人機皆須辦理註冊。

(二)註冊之目的係為後續管理之基礎,並利用註冊時對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宣導及警示,以達安全使用之目的,並非全面禁止民眾使用遙控無人機或扼殺遙控無人機相關產業。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只需在第1次活動前完成辦理註冊程序,並將註冊號碼標示於遙控無人機上,即符合規定;如未完成註冊且未從事活動,或於建築物內從事活動者,並無違反修正草案之規定。

(三)註冊之方式民航局規劃以網際網路(或紙本)方式辦理,並採實名制辦理,使用網際網路方式辦理註冊之所有人可使用電子憑證確認身分。25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因須配合檢驗程序,初期註冊仍先採傳統紙本方式申辦。註冊之資料應至少登載無人機機身之標示碼(序號)、型號、性能資料及外觀照片等俾利管理。

(四)有關如何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將於授權之管理規則內詳細規範,目前規劃略述如下:
1.標示方式可以為防火貼紙、刻印、噴漆或其他能辨識之方式標示,且應確保每次飛航時不會脫落。
2.標示位置應為遙控無人機之固定結構外部或不使用工具就能開啟之內部結構上之明顯適當位置。
3.註冊號碼之尺寸應符合遙控無人機之比例。

在看了第三點歐盟的相關規定後我想問一下,
有沒有那種250公克以下但最大飛行高度大於50公尺、最大速度大於54公里/小時及操作距離大於100公尺的遙控無人機?

「競速機」之重量多小於250公克、飛行高度可達20層樓高(約80公尺)、速度可達100公里/小時以上、操作距離可達100公尺以上,此類遙控無人機在歐盟的定義上,就非屬玩具類別。隨著科技進步,遙控無人機發展將朝向重量輕、速度快、距離遠之方向發展。

(一)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經過科學計算,超過最大起飛重量(含機體、燃料(電池)、裝備、酬載等設計重量,下同)250公克之遙控無人機從空中墜落即足以對人體產生傷害程度以下略~~

根據https://petapixel.com/2017/03/13/dji-calls-faas-lowest-risk-drone-weight-250g-deeply-flawed/ 裡面所提到
FAA所謂的科學計算是基於48年前熱核戰爭中缺乏醫療保健對於彈片傷人的假設,而非實際使用現代的醫療水準以及塑料製作的遙控飛機。

簡單來說,FAA的傷害模型是指核彈爆炸後的碎片玻璃,傷人後在缺乏醫療救援的情況下的致死率…彈片的速度跟殺傷力能跟遙控無人機相比嗎?

利用這樣的模型套用在無人機所能造成的傷害上根本就不適合。

註冊之目的係為後續管理之基礎,參酌歐、美等國對於傷害程度之研究及作法係為評估項目之一,考量未來規劃最大起飛重量1公斤以下之遙控無人機及25公斤以下未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航空模型機)不需持有操作證即可從事活動,爰利用註冊時對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宣導及警示,以達安全使用之目的。

貴單位(caa)說的教育宣導和正常人想的不一樣。
訂了250g起的註冊標準(引起了多大的抗議和反對,現在連faa登記都被推翻正在修改中)。
請問caa只在航站宣導夠嗎?
#要參考faa請參考完整點,至少有youtube.fb及重大會活動時都有上網宣導。

#但說到管理可否提供無人機熱區管理的方案?
#####(不要只是訂一個限制合法使用,但限制不了非法使用的法條出來)

#說到宣導,可否有一部比較完整的無人機安全video介紹呢?

#按"最大起飛重量1公斤以下之遙控無人機" 就有非常大的bug。
(貴單位知道有多少台低於這個標準嗎?)
為何不直接修改基本航模除外.如下:
“自然人所有之導航、攝錄影功能之(無導航及攝錄影之航模除外)無人機”…
原條文
第九十九條之十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及公務機關

以目前暫定之250克限制來看,依據其他回復的參與者回應內容(如美國刪除250克規定),以及近年來無人機開發發展來看,多工精緻、材質輕量、體積小之無人機也將有其需求市場,開發者要規避250克,乃至於日本的200克限制可能輕而易舉,因此重量是否為限制的重點,或許需多加討論(但同時也需要考慮到一定重量掉落可能的安全性問題,例如日本有距離規定,如無人機禁止接近其他人30公尺的範圍),然而其多工效果,例如追蹤導航、高階攝錄影鏡頭、特殊分析式影像鏡頭、發射器…等特質如未來將直接間接影響安全、隱私、國安或許為需要加強思考的要項,不以固定且容易被突破限制的彈性規範組合,或許更可提高規範機動性和科技持續發展後的覆蓋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