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經過科學計算,超過最大起飛重量(含機體、燃料(電池)、裝備、酬載等設計重量,下同)250公克之遙控無人機從空中墜落即足以對人體產生傷害程度,並基於教育宣導之目的,於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48編訂定小型遙控無人機註冊規定,明定250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實名制註冊;另歐盟「預防高空墜落物計畫組織」計算,約1公斤重之遙控無人機從11公尺(約3層樓)高位置墜落即足以造成人員死亡、250公克重之遙控無人機從40公尺(約10層樓)墜落亦將導致人員死亡,爰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於去(105)年亦計畫推動立法,規定除玩具類(明定最大起飛重量小於250公克、最大飛行高度小於50公尺、最大速度小於54公里/小時及操作距離小於100公尺屬玩具類)遙控無人機外,皆需辦理實名制註冊登記。有鑒於遙控無人機註冊事宜為後續管理規範之基礎,註冊最低重量與操作風險程度及使用對象有關,並配合修正條文第99條之14規定自然人應遵守相關規範操作與公務機關、法人及學校可經核准後排除操作限制等規劃,爰參酌歐、美等國對於傷害程度之研究及作法,明定我國自然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下同)250公克以上應辦理註冊(含傳統之遙控飛機、航空模型機、無動力遙控飛機、個人自製遙控無人機、穿越機等),另考量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多為任務、業務及學術研究使用,且得申請豁免相關操作規定,爰規範該等遙控無人機皆須辦理註冊。
(二)註冊之目的係為後續管理之基礎,並利用註冊時對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宣導及警示,以達安全使用之目的,並非全面禁止民眾使用遙控無人機或扼殺遙控無人機相關產業。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只需在第1次活動前完成辦理註冊程序,並將註冊號碼標示於遙控無人機上,即符合規定;如未完成註冊且未從事活動,或於建築物內從事活動者,並無違反修正草案之規定。
(三)註冊之方式民航局規劃以網際網路(或紙本)方式辦理,並採實名制辦理,使用網際網路方式辦理註冊之所有人可使用電子憑證確認身分。25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因須配合檢驗程序,初期註冊仍先採傳統紙本方式申辦。註冊之資料應至少登載無人機機身之標示碼(序號)、型號、性能資料及外觀照片等俾利管理。
(四)有關如何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將於授權之管理規則內詳細規範,目前規劃略述如下:
1.標示方式可以為防火貼紙、刻印、噴漆或其他能辨識之方式標示,且應確保每次飛航時不會脫落。
2.標示位置應為遙控無人機之固定結構外部或不使用工具就能開啟之內部結構上之明顯適當位置。
3.註冊號碼之尺寸應符合遙控無人機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