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罰說明

十、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罰說明:

(一)遙控無人機因體積較小,如飛航高度逾400呎或飛入禁航區、限航區或機場四周一定範圍時,航管雷達無法對其有效探測並指揮其他有人航空器執行避讓動作,對國家、飛航安全影響重大,除廢止操作外,另參酌民用航空法第118條第1項第4款對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罰鍰額度,處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二)其他處罰金額係參酌民用航空法對於航空人員、超輕型載具操作人等個人處罰規定,並對照日本航空法有關無人機違規罰則(50萬日幣,合約14萬元)而訂定。
1.未領有操作證而操作遙控無人機者,因未具備應有航空知識或技能,對安全危害較大,擬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違反註冊、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禁止、限制事項及相關操作規範者,可能對社會公益造成影響,擬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3.違反管理規則所訂程序性規範其危害性相對較小,爰擬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
4.以上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三)規範遙控無人機,係為保障生命、財產及飛航安全、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而定。違反相關規定處以罰責係為達此等特定目的而採取之方法或措施,爰符合適合性原則;罰鍰額度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得基於不同場合、情況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之手段,亦符合必要性原則。修正草案所訂相關罰鍰額度,均衡量整體利益、危害程度等客觀情況,應無違比例原則。

(四)針對第99條之13第7項,地方政府取締工作暫不明訂為「警察機關」,有關地方政府公告、管理及取締之主辦機關原則交由地方首長決定。

遙控無人機產業近年來迅速發展,過去僅限軍事用途之遙控無人機(不包括傳統無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飛機),因價格低廉而變得普及,公務、商業及業餘使用者迅速增加,其活動入侵機場四周起降航道,對飛航安全易生威脅,如在飛航中不慎墜落,亦對地面生命財產生危害,故世界各國均積極發展相關法源依據,以為規範管理。

民用航空法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立法,自行政院於104年7月召開「研商遙控無人機管理機制」會議決議交由交通部擔任主管機關,以「擴大規範、明確權責、符合現況,為未來發展預留彈性」為原則進行立法推動後。民航局一年半來邀集中央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與相關業者、協會、學校及有關機關召開說明會及邀請「中華民國航空模型協會」至民航局溝通後,綜整歷次研商會議及民意代表質詢等各方意見與見解後,先於去年12月底將修正草案陳報交通部審查;交通部為求慎重,復於本(106)年3月間再度邀集中央機關及各地方政府,會商各項政策目標與執行技術,同時辦理草案預告。在各界支持與幫助下,終能完成本次預告工作,期待本案能儘速完成後續立法程序,俾建構我國之遙控無人機管理規範。

附件一、後續管理規則規範遙控無人機相關細節說明

附件二、意見徵集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