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有關公權力委託事宜:
修正條文第99條之17授權民航局得將註冊、檢驗、認可及人員測驗等業務委託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其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訂之。此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目前鐵路法、公路法、電信法、船舶法、氣象法等皆有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相關業務之規定。只要符合委託辦法之資格條件,任何合法成立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皆具被委託資格,相關收費標準亦由交通部定之,並非為特定團體提供法源依據。而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尚未經立法院審議,民航局現亦未授權給予任何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執行遙控無人機註冊、檢驗、認可及人員測驗等業務,併予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