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有關責任保險部分,說明如下

八、有關責任保險部分,說明如下:

(一)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得申請核准後從事相關操作限制豁免之活動,因具有頻繁操作及複雜作業等業務特性,爰規範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從事相關操作限制豁免之活動前,應投保責任保險;自然人在目視範圍及相關規範下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並不被視為執行業務,其活動性質屬休閒娛樂,相關風險應以自我管理為主,爰不強制投保責任保險,惟操作人應審慎考量其需要,並得自行投保相關保險。

(二)鑒於市場上未有遙控無人機責任保險之相關產品,民航局已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協商,由公會精算及開發相關保單。

(三)無過失責任係民用航空法既有體例,爰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亦循例比照。至於遙控無人機因第三人干擾導致之搶奪、侵佔等民、刑事責任,修正草案中不再重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