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關活動區域劃定之規定

六、有關活動區域劃定之規定:

(一)禁航區、限航區之劃設,係由管理單位因特定需求,如國家安全、飛航安全等,依民用航空法第4條規定提出申請,並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定之。臺北飛航情報區(本區)目前共劃有29個限航區,其中包括總統府、軍事要地及核能電廠等地,除限制有人航空器飛越外,亦將禁止操作遙控無人機。

(二)考量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下稱機場四周)內有人航空器起降作業頻繁,且遙控無人機體機小不易查覺,現行技術並無法與航管人員即時通話,如於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將影響有人航空器之飛航安全,爰亦將禁止操作遙控無人機。

(三)修正條文第99條之13第2項明定授權地方政府得依公益或安全需要,於禁航區、限航區及機場四周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400呎之區域,例如人口聚集區、公園、風景區、鐵道、港口、電廠(塔)、水庫、矯正機關、國防軍事事務有關之處所等關鍵基礎設施,公告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禁止、限制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地方政府得以正面(開放)或負面(禁止)表列,此一授權將有利地方政府自行劃定活動區域,進而促進產業發展。

(四)有關活動區域範圍之圖資,民航局現正辦理系統開發,未來將統一整合中央及地方公告內容,以地理資訊圖檔格式或APP方式提供民眾查詢、運用。

如果所有人是在公寓大樓的屋頂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
那麼規定距地表高度不逾400呎會不會對他們有點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