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外國人於我國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規範

五、外國人於我國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規範。

為管理「外國人」於我國境內操作遙控無人機之行為,修正條文第99條之12明定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之遙控無人機註冊、操作及檢驗合格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民航局認可後,在遵守我國相關規定下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該條文係考量在國際間平等互惠原則下,外國人非長期於我國境內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並可促進觀光產業發展。本條並不適用於取得於外國操作證(如美國FAA sUAS Remote Pilot Certification)之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