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關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之檢驗規定

四、有關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之檢驗規定:

(一)規劃25至150公斤遙控無人機應於註冊前先辦理檢驗,經檢驗合格後,除因改裝需重新辦理檢驗並辦理註冊異動外,無需再辦理檢驗;150公斤以上遙控無人機之檢驗,則規劃比照超輕型載具作法,定期辦理檢驗。市售25公斤以下消費型遙控無人機擬以「型別認定」方式辦理。另為便利產業取得產品認證及出口其他國家之商機,民航局將參考其他國家訂定檢驗基準,或直接爰引國際間通用之技術規範。

(二)除一般市售商品外,個人自行設計、組裝之遙控無人機亦為風潮,為保障遙控無人機應有安全、可靠,相關檢驗「符合陳述」之簡便措施,將於管理規則內詳細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