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關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取得操作證之規定

三、有關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取得操作證之規定:

(一)操作人應取得操作證與250公克無人機應辦理註冊兩者之法律概念及法律效果不同,其規範對象亦有差異。修正條文第99條之10第2項規範操作「25公斤以上」、「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所有」及「1公斤以上而不逾25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等具遠距作業能力或系統較複雜之遙控無人機,操作前應先取得民航局核發之遙控無人機操作證,始得操作。依本條規定,操作自然人所有1公斤以下之遙控無人機不需持有操作證;操作自然人所有之1公斤以上而不逾25公斤且無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航空模型機、穿越機等)亦不需持有操作證。

(二)考驗分為學科及術科兩種。規劃中針對1公斤以上而不逾25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為確保操作人熟悉相關航空知識與法律規範,需通過學科考驗;操作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所有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如欲取得操作限制排除資格或操作25公斤以上無人機者,因另需具備一定操作熟練度及緊急處置能力,除學科外尚需加考術科項目。測驗通過後,由民航局統一核發操作證。考驗方式及資格條件將於授權之管理規則內詳細規範。

請問一下術科測驗的內容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