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企業入公司法

提意見者:
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秘書長 陳琬惠

本聯盟自2005年起推動台灣公益團體資訊透明的責信工作,年度總責信公益社會資源規模達172億元,聯盟盟友遵守「自律公約」將年度財務報告和工作報告自主對外揭露,宗旨在於保障捐款人權益,自律機制亦協助捐款人實踐「捐款人責任」。103年起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委託辦理「社會企業行動方案(103-105 年)」之「社會企業登錄」機制,政府希望台灣社會企業在發展之初,就可以透過自我規範跟對外揭露的模式,跟大眾交代其社會目的與想要解決的社會問題。

目前公司法修法廣納各方建議,筆者基於過去三年走訪上百家台灣社企之經驗,提出以下幾點拙見供參:

一、 支持修正公司法第1條和第23條

目前討論多支持修正公司法第1條和第23條,放寬原定公司僅以營利為目的之規定,公司亦可「追求社會與公共利益」,使具備社會使命的公司避免缺乏法律正當性的問題。近年在政府與民間聯合致力推動社會企業生態環境之下,社會企業已吸引越來越多有志之士投入,社企有顯著成長趨勢。因此,筆者支持修改兩項條文,公司法須將社會性加入公司營運目的,回應現今台灣社會發展趨勢。另外,修改此兩條規定,也可以引導大型公司除營利目的外,思考其社會投入,更可以彰顯臺灣公民社會發展的一個進步歷程。

二、 直接採用「社會企業」用詞入公司法

目前針對社會企業一詞入法,各方看法不一,筆者主張直接採用「社會企業」入法。

(ㄧ)行政院「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已推行三年,106年邁入第四年,從前政務委員馮燕到現任政務委員唐鳳所主持的跨部會聯繫會報,皆以「社會企業」稱之,各部會推動亦皆稱之。

(二)組織型態不同依不同法令規範,不會有名詞混淆的問題,自律聯盟登錄之社企可分三種組織類型,NPO型、合作型、公司型之社企,於現行法律制度下,除公司型社企皆已有相關法律明文規定。

第一型為NPO型社企,大家原來熟悉NPO在做其服務時而產生營利的行為的部分,例如:喜憨兒基金會的喜憨兒麵包坊,即NPO的社會事業部分。NPO的相關法規有四大類:一是社團法人成立運作適用之「人民團體法」及相關規定;二是財團法人成立運作部分依業務種類不同適用各主管機關之「監督要點」及相關規定;三是賦稅優惠-前兩類NPO均可所得稅法為依據的免內所得稅適用標準,申請免稅;第四則是規範公開勸募行為的公益勸募法。
第二型是內政部主管的合作社型社企,臺灣的合作社發展較早且成熟,合作社員透過有制度的運作機制,達成共同的目標,像大家耳熟能詳的「主婦聯盟」。合作社法源包含:合作社法相關法規、儲蓄互助社法規、目的是業主轉機關法規、與地方主管機關法規。
第三型是公司型社企,即聯盟被委託執行登錄的中小型企業,受公司法管轄。此次公司法修法,針對「公司型」社會企業做規範,並不牽涉NPO型社企與合作社型社企,因此不涉及名詞混淆問題。

三、 秉持自律精神,自我揭露以昭公信

此次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是以低度管理,與自律聯盟一貫鼓勵公益團體與社會企業自我揭露的自律精神相同。臺灣的社會企業在萌芽階段,社企登錄主要工作在於「辨識」,自律聯盟在邀請他們登錄時社企會表示「我願意去寫一份報告書跟社會大眾交代,我的公司社會目的、社會使命是什麼,我解決了什麼問題、改變什麼狀況,用什麼樣的方式讓自己活下來,產生什麼樣的社會影響力,不管是對我的社區、社群或者對我的環境。」社會企業雖規模偏小,但願意做到相當程度的自我揭露,如同上市櫃公司公開並揭露公司相關資料,即便未上市上櫃,仍自主揭露社會目的給消費者。

公司型的社會企業,目前在公司法裡面並沒有真的被區別出來
基本上它就是一般的公司,這也是為什麼我們選擇以公司型態組織來發展社會企業的最大痛點
我基本上認為,以專章節修法,就好像閉鎖型公司那樣的方式給大家一個選擇是最棒的位格立法方法

畢竟各行各業,不一定都要做社會企業,不見得適合做社會企業
直接動到基本大法的根基,修第一條又修二十三條
會直接影響不是要做社會企業的人,這樣反而打亂公司型態和生態圈。影響太幅員遼闊
其實是沒有真的替其他企業經營者想,反而不容易推動立法的進程。

另外,我也認為社會企業要容納百川。但是我們也時常碰到一個困擾,就是被人家識別成NGO
還沒有開始談合作,就被人家開口罵說 : 你們創業的人不要老是想做這種要跟人家募款的組織
而且還要花很大的力氣跟人家解釋一堆 社會企業是甚麼,然後我們是公司型的

這次既然修的是公司法。那麼就應該針對企業型態的組織量身打造。 其他NGO以及合作社組織
本來就不是公司法要討論的對象。而是要幫 “公司型社企” 要怎樣變成未來創業者的優良選項

所以修法本質,我個人本來就認為應該回歸公司體質可以怎樣改變
應該要以公司的本質以營利為主軸,然後給予他們選項轉化成具有社會使命型的企業
讓這些資本家有一個社會使命為方向的社會創新

因此我個人不認為 “社會企業” 直接入法是好事情。反而是 共益(兼益)公司這個名詞入法,才會解決企業型的困擾。 而且以專章節修法,比照"閉鎖型"公司的修法方向來做,才會比較容易和其他企業生態共榮

我想我們需要具備社會使命型的公司在社會上,但是我們對於立法意見上也應該要體諒其他公司經營者的立場,如此我們才不會被人家批評,也才有辦法共榮共好。

此外,因為社企行動方案並沒有阻止企業登記不可以使用 "社會企業"這個詞彙。已經有些來路不明的業者,根本就還沒證明自己有社會使命,就開始吃登錄在自律聯盟的社會企業的豆腐。

這一點也在實務上非常困擾。 因此我個人也建議 " 不要用社會企業"這四個字進公司法修法
應該採用 “共益(兼益)公司” 作為法律上未來的正式名詞,也不會又造成主管機關的困擾

而且一旦比照"閉鎖型"公司的作法。 也可以省去大家為了以後要登記成 "共益(兼益)公司"還要改公司名稱
我們第一線的創業者,對於公司名稱命名,就好像幫小孩子取名字,很在乎筆畫,也在乎聽起來的感覺和意義
舉例來說 我們公司已經登錄自律聯盟 叫做 沃畝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是以閉鎖型態來進行登記,但是卻不會被強制要叫做

沃畝閉鎖股份有限公司

一個是筆劃很差不符合需要,另一個是加上"閉鎖"兩字,真的還滿難聽的
這方面我個人是支持應該要尊重創業者的需要,給予我們自由

另外我也支持,立法團隊建議的 "大小分流"
大組織,無論是上市公司,以及 大的NGO 要爭取更大的 社會信度要自我揭露
這點我完全同意。 但是小公司 小協會,就如同我們這種資本額小布拉機 鼻屎點大的公司
重要的 是對監察人和股東負責。 在我們章程自我要求的揭露,其實是一種自我追求更好的追求
就好像道德和法律的關係。 法律要做的是非得要強制做的事情,而道德和形象, 不一樣的人勉勵追求
不要太強迫,有的人很大 做更多,有的人很小只做一點,但是平均起來社會就進步了
不應該一視同仁,應該大小分流

我必須強調公司型態其實受到很多法律對資本上的規範,其實私人企業想要往"共益公司"這種社會使命型的
其實是更多的自我要求,也是更多的自找麻煩。 這也是為什麼我認為立法的時候
要體貼創業者的需要。 而且現在以企業型的方式在營運的 其實都還很小
還沒有脫離"中小企業"的規模,給人家太多的壓力,其實大家很容易就不玩了
因為已經很累了,公司法還沒修過以前,坦白說沒有被政府好好照顧到阿
如果又有不合宜的法治要求,那就會真的"僵固"這個圈子

因為沒辦法真的吸引那些有理想的人來做這件事情。反而變成反效果。因此我比較支持方老師以及蔡委員在第三次vTaiwan在行政院開會的建議

  1. 用共益(兼益)公司名稱以及型態的方向來修法
  2. 大家上次開會都比較支持走專章節的方式來做,如果修了第一條和第二十三條又做配套
    其實會影響到一般公司,這樣不利於我們做社會使命型的公司融入生態圈
  3. 我覺得閉鎖型的修法真的是典範,應該用於現在的修法方向幫大家解套
  4. 我個人也支持大小分流的概念,這個概念對於一般公司型態的要求來說已經是常態和典範
  5. 我認為以 共益(兼益)公司名稱會比較明確,不會混淆到這次修法的主要,是來調整公司體質的目標
    我非常不建議在公司法修法,把三種型態放在一起去混淆修法的目標。 當然我也支持如果合作社和人民民團
    體需要調整法規,那麼就應該要往這兩個型態的組織適用的法規去討論。在公司法修法的部分這樣呈現,其
    實滿混淆立法的目的和目標的。

我覺得方老師這場演講講的滿好的,跟大家分享一下。
再談社會企業立法

其實這場座談會說的滿清楚,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
台大社會創新社共益公司法專章座談會分享:「公司法修法中的社會創新-共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

(一)前言:

  1. 共益公司=公司+照顧社會、照顧環境。
  2. 法律為什麼重要?為什麼需要一個的專章節?遊戲規則訂好才有辦法發展善的市場機制,讓一個好的公司「被看到」。
  3. 元沛農坊:「大家說你到底在幹嘛?我說我們就是不斷堆肥種菜的團隊。共益公司結構才能區別我跟別人『不一樣』。」
  4. 綠藤生機:「綠藤存在的使命就是真實,共益公司就是讓整家公司內部外部人都知道,你是誰?」

(二)內容摘錄:

  1.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方元沂教授
    「我們希望能夠修改公司是營利目的為主的這件事,讓公司能夠營利與社會共好共享。因此在公司法中新增共益公司專章節,讓這種公司具備三大要素:一、公司章程鎖入社會目的;二、限制投資人股東經營者要遵守社會目的;三、公開揭露讓大家檢驗。」
    「建立這樣的公司的生態系,讓他們被看見被評估,大家會投資他、購買他、消費他,讓這樣的公司永續發展。」

  2. 綠藤生機 鄭涵睿創辦人
    「營利對綠藤很重要,但不是綠藤最主要的價值。綠藤喜歡的是真實。但我們遭遇一些營利跟環境的拉扯,我們很怕走歪。」
    「共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這樣的一個存在,它是一個讓你的整家公司知道你是誰,知道你繼續往前走的時候 ,會有一個名正言順你應該做什麼樣的事情。」
    「不論對內,或是對外,或是對投資人,都是一個宣告,因為它就是一個你應該繼續這樣地走下去。」

3.元沛農坊 許又仁創辦人
「我們服務一個社會基本問題:就是我們的廢棄物到底要往哪裡去? 有一天如果你希望科技界可以扭轉它的一個發展,然後它真的為社會所用的話,我相信社會企業。」
「像共益公司這樣的結構,有一個使命型的、特定導向地幫公司把技術的研發,緊密地收斂到解決社會問題上面,顯然是我們台灣在科技島的轉型上面非常重要的一塊。」
「共益公司結構才能區別跟別人不一樣。」

4.活水社企投資開發 陳一強總經理
「社會企業本身就是一個普通名詞,就是一個精神,它不是一個法律名詞。你用商業模式解決社會問題,很多企業都可以說它是這樣。」
「為什麼要有共益公司?就是針對公司型的社會企業、或是願意作一些轉型的中小企業,如果有這樣一個機制可以鎖定它的使命的話,那我們今天就有了一種要投資這樣的公司的基本位格。」
Q:有沒有什麼反對意見?
「我不會用反對這個字,這其實是誤會。」
「第一個誤會是說,聽到法律就以為要強制規範,然後要把社會企業框起來,誰不是社會企業,誰是社會企業,然後我要給他們好處。這完全不是共益公司法的立法初衷。共益公司是一個選項,不是規範。就好像創業,你要選擇閉鎖型公司還是不是閉鎖型公司而已。」
「第二個誤會是,它本身是一個組織法而不是作用法。作用法譬如說鼓勵啊、獎勵啊、補助啊、稅的好處,這其實就會跟NPO有點衝突。但是我們現在講的是一個組織法,只是一個組織位格,剛剛提到他們也不需要什麼好處,他們只是希望,自己對自己的股東、董事負責,然後使命可以鎖定,然後以後他不在的時候,公司可以永續經營,所以它是一個很基本的需求,組織型態的需求。」
「第三個誤會就是,有人說這是認證。千萬不是! 它只是『你只要表明你的身份而已』,就是你是一個什麼樣的人。至於這個人好不好,也許你要做B Corp(B型企業)認證,也許你要去做社企登錄平台的登錄,那是更高層次的。」

5.民間公司法修法委員會研究助理 江永楨
「如果你是一個具有社會目的的組織,一開始的時候誰在做社會目的?非營利組織嘛!後來誰又在做?就是社會企業這個新移民。接下來有個新新移民,那就是Benefit Corporation(共益公司),或者說它是一個使命導向的營利企業。」
「如果說在我心中社會企業非常狹義,是一個profit for purpose(為了社會目的營利)的企業的話,那麼這種Benefit Corporation(共益公司)或是B Corp(B型企業) 它是profit with purpose,讓營利和社會目的共好的企業。不過你還是可以當共益公司又當社會企業的。」
*補充Benefit Corporation(共益公司)或是B Corp(B型企業)差異:
Benefit Corporation(共益公司):不用認證,法律組織,使命永續。
是B Corp(B型企業):要認證,無法確保使命無法永續。

  1. KPMG台灣所 吳惠蘭會計師
    「我長期協助社會企業籌資或尋求業務機會,但總覺得速度非常慢,特別在要尋求法人支持時,因為缺乏信賴基礎,所以困難度很高。」
    「支持者採取行動前總是擔心猶豫:『會不會這些社企,今天跟我說的,跟你明天實際要做的,是不一樣的,那我們這些支持者到時情何以堪?我們可以訴諸什麼樣的法律保護?』」
    「建構一個友善合宜的法治,其實是我們積極發展社企生態環境的基礎建設。」
    Q:為什麼要揭露?
    「有人會說公益報告書製作的困難,這個我們其實也同意。但是說實在你又不得不去做資訊的衡量跟揭露。因為社會企業核心價值就是解決社會問題,然後產生所謂的社會效益, 投資人也是因為這樣的理念來支持你、來投資你。所以經營團隊跟董事會當然他有責任定期地去衡量說你究竟產生了多少的社會效益。」
    「但是我們有考慮到,小企業有小企業的困難,所以才會提到要大小分流。小企業你至少要給你的股東看,揭露的內容可以少一些、簡單一些。當你規模慢慢大的時候,那你也許應該擴大你的揭露對象 ,因為你所會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可能是愈來愈多。」
    Q:揭露標準是什麼?
    「它不是認證,所以它不會有打勾,說你是好或不好,給你五分、三分……no!」
    「它只是,譬如說公司治理可能有幾項你必須說明一下, 然後在員工上面、在社區上面,哪些你應該去揭露。也許會有一些好的作法給你參考,但這只是參考而已,不是用來判斷你的好壞。」

7.活水社企投資開發共同創辦人 楊家彥博士
「創新只有非營利組織可以做嗎?只有社會企業或者是狹義的社會企業能做嗎?共益公司可不可以做?」
「所以其實我們需要的環境,就是一個能夠讓有影響力的社會創新可以很容易發生的環境。我們在座的各位,有一個人非常驕傲的說他是社會企業-我們的又仁兄;但是也有一個人他不說他是社會企業,他說他要當自己,他要當一個他認為是好的企業。他們兩個人都在做對社會有影響力的創新。」
「一定要限制某一種組織型態才能做社會創新嗎?如果不是的話,應該要支持這樣的環境,讓各種多元的可能模式可以發生,這樣我們台灣社會創新的能量,才會更厚實。你如果做過多的限制的話,我們台灣社會創新的能量只會被削弱。」
「台灣的中小企業真的可以撐起我們台灣的未來嗎?我從來沒有懷疑過。因為我相信生態的力量。你知道現在的新世界在那邊等著我們,如果你往新世界的方向看,不管是智慧、不管是循環、不管是共享,你都可以發現:『那裡有非常廣大的處女地等著我們去開拓。』那我們中小企業那麼多元,怎麼會沒有機會呢?我們多的是機會,我從來沒有懷疑過。所以希望大家能夠支持這樣的環境,讓我們多元創新的能量可以發展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