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意見者:
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秘書長 陳琬惠
本聯盟自2005年起推動台灣公益團體資訊透明的責信工作,年度總責信公益社會資源規模達172億元,聯盟盟友遵守「自律公約」將年度財務報告和工作報告自主對外揭露,宗旨在於保障捐款人權益,自律機制亦協助捐款人實踐「捐款人責任」。103年起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委託辦理「社會企業行動方案(103-105 年)」之「社會企業登錄」機制,政府希望台灣社會企業在發展之初,就可以透過自我規範跟對外揭露的模式,跟大眾交代其社會目的與想要解決的社會問題。
目前公司法修法廣納各方建議,筆者基於過去三年走訪上百家台灣社企之經驗,提出以下幾點拙見供參:
一、 支持修正公司法第1條和第23條
目前討論多支持修正公司法第1條和第23條,放寬原定公司僅以營利為目的之規定,公司亦可「追求社會與公共利益」,使具備社會使命的公司避免缺乏法律正當性的問題。近年在政府與民間聯合致力推動社會企業生態環境之下,社會企業已吸引越來越多有志之士投入,社企有顯著成長趨勢。因此,筆者支持修改兩項條文,公司法須將社會性加入公司營運目的,回應現今台灣社會發展趨勢。另外,修改此兩條規定,也可以引導大型公司除營利目的外,思考其社會投入,更可以彰顯臺灣公民社會發展的一個進步歷程。
二、 直接採用「社會企業」用詞入公司法
目前針對社會企業一詞入法,各方看法不一,筆者主張直接採用「社會企業」入法。
(ㄧ)行政院「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已推行三年,106年邁入第四年,從前政務委員馮燕到現任政務委員唐鳳所主持的跨部會聯繫會報,皆以「社會企業」稱之,各部會推動亦皆稱之。
(二)組織型態不同依不同法令規範,不會有名詞混淆的問題,自律聯盟登錄之社企可分三種組織類型,NPO型、合作型、公司型之社企,於現行法律制度下,除公司型社企皆已有相關法律明文規定。
第一型為NPO型社企,大家原來熟悉NPO在做其服務時而產生營利的行為的部分,例如:喜憨兒基金會的喜憨兒麵包坊,即NPO的社會事業部分。NPO的相關法規有四大類:一是社團法人成立運作適用之「人民團體法」及相關規定;二是財團法人成立運作部分依業務種類不同適用各主管機關之「監督要點」及相關規定;三是賦稅優惠-前兩類NPO均可所得稅法為依據的免內所得稅適用標準,申請免稅;第四則是規範公開勸募行為的公益勸募法。
第二型是內政部主管的合作社型社企,臺灣的合作社發展較早且成熟,合作社員透過有制度的運作機制,達成共同的目標,像大家耳熟能詳的「主婦聯盟」。合作社法源包含:合作社法相關法規、儲蓄互助社法規、目的是業主轉機關法規、與地方主管機關法規。
第三型是公司型社企,即聯盟被委託執行登錄的中小型企業,受公司法管轄。此次公司法修法,針對「公司型」社會企業做規範,並不牽涉NPO型社企與合作社型社企,因此不涉及名詞混淆問題。
三、 秉持自律精神,自我揭露以昭公信
此次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是以低度管理,與自律聯盟一貫鼓勵公益團體與社會企業自我揭露的自律精神相同。臺灣的社會企業在萌芽階段,社企登錄主要工作在於「辨識」,自律聯盟在邀請他們登錄時社企會表示「我願意去寫一份報告書跟社會大眾交代,我的公司社會目的、社會使命是什麼,我解決了什麼問題、改變什麼狀況,用什麼樣的方式讓自己活下來,產生什麼樣的社會影響力,不管是對我的社區、社群或者對我的環境。」社會企業雖規模偏小,但願意做到相當程度的自我揭露,如同上市櫃公司公開並揭露公司相關資料,即便未上市上櫃,仍自主揭露社會目的給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