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適合對未遵循規範者採取強制手段,以落實制度設計之目的?如果適合,可以採用哪些強制手段(例如網域管制)?
一、於過往,有管轄地域之界線者,對未遵循規範者採取強制手段,有可能落實制度設計之目的(供給創造需求理論)。但於今網路無國界之虛擬網路世界,應採取不同手段,才能達到相同目的(需求創造供給理論)。
二、以往制度設計者,往往先畫靶(目的),再訂規範以作為達到目的之手段;但制度設計者之想法,往往與人民需求有相當落差。致人民有脫法行為,最終無法落實制度之設計。這就是我們強調「公民參與」之重要性。
三、採取強制手段之設計,可以採「比例原則」為界線,即憲法第23條規定: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如果沒有這4種情形,即無採取強制手段之必要(憲法之界線)。此,亦當是政府從事法規鬆綁之判定準則。
四、經濟學者凱因斯「需求創造供給理論」,正契合當今「公民參與」公共政策需求:政策制定者如欲採取強制手段,應先問問民眾或利害關係人,並將其所蒐集意見提供政策決定者參考。
五、孟子有云:「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施政者往往重視短期善行,而缺乏長遠法制化想法;縱雖空有法律(即使是強制手段),但因缺乏執行力,終究仍淪為不切實際之空談。
感謝 @Jalin 提供的意見。具體來說,您的意思是否為舉例的網域管制不易執行,且易違反比例原則?
針對未循規範登記稅籍,或稅務代理人未盡其職責者,您認為有哪些較易執行、較合乎比例原則的處理方式?
如果 @MOFTA 有考慮過其他方式,也請撥冗回應,這樣討論比較容易聚焦。感謝!
謝謝jalin的意見。這個議題難度很高的理由,是因為消費稅屬間接稅性質,也就是實質負担租稅的人跟法定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不會同ㄧ,也就是把原本應該由消費財貨的消費者繳稅義務,透過租稅法定主義轉嫁給銷售這些財貨的公司行號代收代繳掉,這和所得稅直接對所得人課稅,所以實質負稅者與繳稅者同ㄧ的設計並不ㄧ樣。但是這個間接稅的屬性,在遇到跨境交易時就遭遇瓶頸,因為境外銷售者把財貨賣到國內來的時候,如果這個賣家在台灣不設立分公司或門市部等所謂的固定營業場所或者常設機構,我國政府對這個國外賣家是沒有加諸他向國內消費者代收代繳消費稅款的義務,簡單講,就是對他沒法行使稽徵權。這個入境的財貨如果是有實體的,不論是買賣物或租賃物,都會交由通商口岸的海關來代徵,似乎沒什麼爭議,但是該輸進的財貨如果是虛擬的,如電子書、線上圖貼、網路遊戲等一條網路線就介接完成買賣兩方的交易,因為不會有實體通關的程序,所以無法由海關代徵,這時間接稅制就會面臨找誰收稅的難題,既沒法對這個在國內無據點的境外賣家課,也沒法請海關幫忙收的窘境。
這種跨境輸入的純線上交易,如果國內買方是公司行號,可以自動報繳,倒也還好,但遇到國內個人買家,究竟是要考量無人可幫忙代收而乾脆放棄課稅權的做法(如日本),還是採逆向課稅機制,直接叫這個個人買家當納稅義務人去向公庫繳掉(如台灣),其實是各有所本的。當然,如果要引進英國或新加坡的代理人制度,也是另ㄧ個可討論的做法,只不過後面兩者在稽徵實務上都會面臨到消費者購買線上商品時,如果國外賣家在台設有固定場所或代理人的話,是要把消費稅付給這些埸所或代理人,並且要向他們索取統一發票;如果國外賣家在台沒設固定場所或代理人,除非是學日本放棄掉課稅權,否則將會讓買家面臨難以適從的窘境,因為買家並沒有充分資訊判別什麼時候要原則課稅拿發票,什麼時候要採逆向課稅自行繳掉。所以,若採代理人制度,一定要在稅法上强制規範其應履行的協力義務,也只有實施單軌制,才能配合取消現行個人消費者逆向課稅的規定,方為正辦。
感謝@Jalin 及@uniphx1 之建議。有關對未遵循者實施強制手段是否合宜,本署已在研議中,並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研究,如有具體建議,請不吝指教,本署將納入研議參考,謝謝!
國外的電子商務公司既然在我國有客戶,也從客戶這裏賺了錢,就該承擔一些義務,所以在法律中規範他們應該在台辦理公司登記及稅籍登記,就賺自台灣客戶的收入繳納應繳的所得稅及代收代付消費稅,是很天經地義的事。如果說,這些外國公司只想向我們賺取利益而不想繳稅,或是以繳稅很麻煩為藉口推脫,這就很不負責任了。所以,個人淺見,對不願配合的網路外商,應該在相關的主管法中明定對所營業務的罰則,既然是以網路線來台做生意,就該指定一個職掌網路貿易的部會來管理,來訂專法,對模範生給予獎勵表揚,對壞學生就該全民抵制,給他網路斷線,並規定國人不得下廣告給他們,讓他們的收入受影響,受威脅,逼他們妥協,否則問題是無法解決的。
可惜台灣屬於小市場,買賣除了供應方之外,我們不能忽略還有需求方。有時候並非供應方多想賣給台灣,而是台灣多想買他的產品。
將網路斷線等說法,並不可行,也不符合國際習慣,消費者/人民也會非議。台灣非一線市場,國外公司不是非賣你台灣不可。如果你是中國大陸,這又是另外一件事情。
面對全球無數的公司,無數種大小不同、種類不同的虛擬交易,未遵循者的數量恐怕遠大於政府可應付的數量。選擇性處理又有公平性的問題,所以上層制度尚未討論完成就討論未遵循者的處理方式,有本末倒置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