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人制度如何設計?

新加坡與英國均設有稅務代理人制度。新加坡要求辦理商品勞務稅(GST)稅籍登記之國外公司,須指定境內代理人(local agent),代為申報及繳納商品勞務稅。英國則要求國外公司在英國辦理加值稅稅籍登記,須指定代理人代為申報及繳納加值稅。

我國若欲建立稅務代理人制度,稅務代理人身分應否設限(銀行、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您認為稅務代理人應如何代為開立統一發票,及代為繳納稅捐?

以下為個人建議與架構設計
一、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應登記公司所在地。另應辦理營業登記(應稱「稅籍登記」較為準確),無營業場所者,可以用網址或e-mail代之,但應記載負責人境內地址。有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即可申請開立統一發票;故要開立統一發票(應鼓勵網路公司開統一發票),即應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
二、公司所在地,只要有門牌地址即可登記為公司所在地。但營業場所,應符合地方政府都計、建管及消防之要求;故並非有門牌地址即可登記為營業場所。網路公司無實體營業場所,可以用網址或e-mail代之,以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
三、網路公司(伺服器)可能設在境外或雲端,故亦無實體公司所在地之需求。但為鼓勵網路公司設立臺灣,個人建議允許網路公司以稅務代理人(指定境內稅務代理人)之營業場所,登記為其網路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並應開放稅務代理人之營業場所,作為公司所在地之登記,不限家數(此需要與財政部溝通)。
四、如此一來:網路公司(同稅務代理人之營業場所,鼓勵設立臺灣)+辦理營業登記(用網址或e-mail代之,可以開統一發票)+指定稅務代理人代繳納稅捐
五、至於記載負責人境內地址,可參考新加坡或香港對於外國公司設立境內分支機構要求:指定境內一名「自然人」擔任公司負責人(董事、經理人皆可)。如此,網路公司無實體營業場所,可以用網址或e-mail代之(辦理營業登記),應記載負責人境內地址之問題亦解決。
六、是以,本議題要解決之關鍵問題為:應開放稅務代理人之營業場所,作為公司所在地之登記,且不限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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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Jalin 的意見。請問 @MOFTA ,針對網路公司,開放稅務代理人之營業場所,作為公司所在地之登記,且不限家數,是否可行?會有哪些額外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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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jalin的意見,在虛擬世界的經營環境裏面,其實還是有個實體的自然人甚至是一個團隊在操作營運,只是不需要實體店面。透過網路,經營者與營運網站可能會跨國境,展業初期供應方或許不須在消費國設置據點處理行銷客服甚至稅務的事宜,金流及商流也可外包給第三方支付或網站代管業者處理,但若業務達到ㄧ個規模,就企業永續的理念及顧客服務的導向,供應方應該要就近在顧客端的國家辦理虛擬場所的登記,履行與在該國設有實體場所應負擔的代收營業稅及繳納所得稅的同等義務,才能衡平虛擬及實體營業的ㄧ致性。所以實體世界的稅務報繳及公文書的送達取證等協力義務的不履行,目前都有設計相關的執行名義來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維護公益及確保債權,相同的情形,如果在虛擬世界裏頭,也可以對幕後的實體經營者及公文書的應受送達人設計配套措施來克服解決,站在專業會計人的角度檢視,採專業稅務代理人的機制並賦予稅捐保證的協力義務,落實租稅保全,應該是個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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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pomin5 之提問。有關稅務代理人之範疇,代理權限及相關規範,本署已在研議中,並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研究,如有具體建議,請不吝指教,本署將納入研議參考,謝謝!

第一階段討論到此結束,感謝大家參與!今晚工作組會議彙整後,下周一進入第二階段的具體建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