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Dai
slogan : English Company Names / 原汁原味呈現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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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英文名稱登記
近來各界建議政府,將「公司英文名稱登記」法制化,作為全球化商業活動及頻繁跨境交易之識別。在進入討論階段前,vTaiwan 籌備團隊為先瞭解各方對此議題關注的焦點,因此發起意見徵集方向之問卷。
下列意見摘自 2016 年 8 月 17 日至 31 日,以滾雪球方式(團體推薦)進行之網路調查,共接觸 63 位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
預期帶來哪些正面效益(或負面影響)?
以下為原始意見呈現,分為 9 個面向:
A1. 便利國內業者從事跨國貿易
- 推動台灣公司走進國際。
- 台灣離國際好遠,名字還不是最重要的,制度才是。
- 讓公司第一天就能國際化。
- 較容易和國際商業行為接軌。
- 因應網路(數位)科技普及發展,有利本國公司運籌行銷全球。
- 更易於與國外業者合作、募資,或向國外發展。
- 公司於海外開戶時,能避免公司僅有中文名稱與當地法律不相容的問題。
- 方便進出口報關。
- 方便外國銀行進行審查。
- 目前透過國貿局備案的作法,偶而還是會遇到國外希望能提交國內公司英文名字的正式官方證明,雖可用國貿局文件替代,但是國貿局並非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 很多國外廠商不認得中文,難以辨識。
- 國外有些invoice格式無法顯示中文。
- 方便海外潛在合作夥伴辨識國內廠商。
- 因為國家的背書,台灣公司名稱較易被英語系國家信任。
- 從事跨境貿易或交易的企業能在政府網站上有正式的名稱,方便協力廠商查閱。
A2. 有助公司品牌識別
- 對公司名稱商譽更有保障。
- 源自於英語系國家之公司,英文公司名即原始公司名,使用英文公司名有助延續集團之企業識別,包括理念、風格及產品之精神。
- 公司品牌識別更高。
- 全球公司品牌能有一致的識別。
- 減少公司名稱識別錯誤。
- 避免公司名稱拼音方法不一致的情形。
- 企業更能保護品牌。
A3. 提升外商在台營業便利性
- 國外公司無須另取中文名字,省時省錢。
- 便利外國公司來台設立。
- 有助吸引外人來台投資。
- 提高民眾對於國際企業的知覺。
- 外商尋求台灣合作進出口廠商時,能更有效確認其身份。
- 外商能夠更更有效地針對台灣的合作對象進行徵信。
A4. 強化公司的治理與管理
- 避免訴訟。
- 減少空殼公司。
- 避免國內公司的英文名稱重複造成爭議。
- 加強企業對自身的社會責任感。
A5. 提升交易安全
- 保障交易安全,公司的英文名稱與中文名稱,均須政府公示。
- 阻止投機分子假冒其他國際公司詐騙,消費者也會更有保障。
- 避免交易對象名稱的模糊空間。
A6. 便捷公司命名作業
- 公司名稱可用字源變多。
- 許多公司在命名時是先以英文作思考,若是能直接使英文公司名稱等於中文公司名稱,可以避免還得要想中文名稱的煩惱。
A7. 增加公司營運成本
- 增加行政成本。
- 增加公司登記所需的時間和複雜性。
A8. 與既有公司名稱或商標產生衝突
- 不肖廠商會去登記國外知名的企業名稱。
- 公司英文名稱若侵犯國內外既有商標時,將造成名稱的不確定。
A9. 造成識別不便
- 英文不佳的民眾無法分辨。
- 公司中文名稱混淆的案例就夠多了,多登記一個英文名稱也不會更好識別。
- 並非所有人都看得懂英文名稱,這容易發生交易爭議增加交易風險。
希望行政機關做出哪些必要的準備?
以下為原始意見呈現,分為 6 個面向:
B1. 強化行政作業處理效率
- 希望行政機關的處理速度可以加快。
- 強化承辦人員之英文與外文能力。
- 增加登記作業人力以避免行政作業時間過長。
- 產生英文官方文書(公司登記證明、負責人戶籍謄本)時,縮短工作時間至與中文版相同。
- 能夠提供電子版的英文官方文書(公司登記證明、負責人戶籍謄本)。
- 提供內容正確的外文譯文。
- 確認有足夠人力及資訊資源進行重複名稱之審核作業。
B2. 修改相關法律
- 修改公司法,讓公司得任選採中文或英文名稱登記。
- 補全商標法。
- 強化公司商標或名稱之智慧財產權保障。
B3. 一併檢討是否開放其他語文
- 僅能以“英文”登記,或任何拼音語言皆算的內?
- 為何只有英文?德文或日文呢?
B4. 命名規則之釐清及說明
- 對於政府、私人機關的中英譯名做出統一規格並擬訂詳細辦法。
- 建立與國際接軌的英文名稱認證機制。
- 訂立避免與國際知名大廠名稱重複的審查機制。
- 建立英文名稱規範標準。
- 編訂中英文的「標準翻譯」範本,提供企業參考。
- 現有公司與新公司英文名稱重疊或衝突之處理辦法。
- 禁止公司不得刻意錯用英文名稱造成合作方誤解合作對象。
- 對「英文」進行明確定義。例如,泛指拉丁字母或 26 個字母為限。
- 給予企業作業準備時間。
B5. 加強說明與溝通
- 英文網站上的相似名稱告知。
- 舉辦公聽會,多跟新創公司溝通
B6. 確立公司新登記英文名稱之使用效力範圍
- 英文名稱登記法制化後,各部會都能夠一致認可。
- 相關商品標示法或其他以中文為原則之法令也應該一併適用。
- 現有商工登記行政網與出進口廠商登記之間的串接整合。
- 將經濟部原有的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庫,與國貿局的出進口廠商名錄資料庫進行後臺整合。
- 設定統一查詢的網站及手機應用程式(App),並與經濟部的公司名稱登記整合。
- 各資訊系統之間的轉換。
- 公司登記的公示資料英文名稱欄位自動串聯經濟部貿易局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