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5. 混淆公司外文名稱登記之處理

倘若有國內公司「恰巧」要以國際知名公司的外文名稱進行登記。例如,申請 Tesla 或 Apple 為公司英文名稱,而引起混淆及商標問題,該如何處理?

  1.  由主管機關明列不得登記的公司英文名稱,不在名單上的才開放登記。
    
  2.  以在台灣已登記設有分公司或辦公室的外國公司為限制範圍,倘若一間外國公司在台灣沒有登記設立任何分支機構,其英文名稱就開放登記。
    
  3.  其他方式(請說明)。

如果能夠1+2的話就好了,也就是說以在台灣已登記設有分公司或辦公室的外國公司為限制範圍,倘若一間外國公司在台灣沒有登記設立任何分支機構其英文名稱原則上就開放登記,不過還是有例外情況,那就是由主管機關明列不得登記的公司英文名稱不在名單上的才開放登記,這是因為未必所有國際知名公司都有在台灣登記設立任何分支機構,如果只有保護那些有在台灣登記設立任何分支機構的國際知名公司,未來那些沒有在台灣登記設立任何分支機構的國際知名公司如果要來台灣登記了會引起混淆及商標問題。

有爭議走法院裁判認定。

[新聞] 韓貨吃香 中國搶先註冊逾千商標

  1. 商標混淆不利於消費者辨識,對於消費者沒有任何好處,甚至可能有欺瞞問題。
  2. 不鼓勵因知道他公司名氣,而搶先在該國登記商標行為;若廠商在地經營許久,但其他公司欲進行同商標註冊,則需要進一部討論或釐清,所以建議由法院進行裁判認定。

公司名稱和商標權我認為應該是兩回事。

我的建議是1+審查。

國際知名與不知名,其實是很主觀的問題;美國與歐洲的上市公司,國內的人聽過的其實根本不到1/100;所以標準難以訂定。
其實在法理上,只要國外公司沒有在台灣申請商標,企業應該就自己有申請的權利,但是主管機關可以保留意見,並且要求由申請廠商自己出錢,去函國際公司詢問是否可接受,副本需提供給行政單位。
如果國際公司在規範時間點內不回應,或是有回覆,持保留意見者可以決策,這樣子有效降低法院在這類型爭議的LOADING。
至於商標蟑螂則是全世界都存在,難以杜絕;能做的就是在審查端做好足夠比對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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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比照現有中文名稱登記的流程即可.
  2. 預查公司名稱程序作為相關管控之機制.
  3. 至於涉及商標或外國現有知名廠商公司名稱事件,在中文名稱亦有類似情形可以遵循辦理.

1.如果對英文名稱進行預審,公司登記的效率和時程可能由現在再往後退步,建議英文名稱不要列入預查的範圍,政府也不需要介入太多.
2.外商公司建議直接登記母國的英文名稱前面加國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