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公司外文名稱登記後,如果出現公司外文名稱為不雅字眼,涉及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情事,主關機關應如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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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公司所提出申請之外文名稱,都可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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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主管機關認為屬於不雅字眼,就可以拒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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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請說明)。
開放公司外文名稱登記後,如果出現公司外文名稱為不雅字眼,涉及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情事,主關機關應如何裁決?
凡公司所提出申請之外文名稱,都可以登記。
只要主管機關認為屬於不雅字眼,就可以拒絕登記。
其他方式(請說明)。
這裡想先請問一下,如果公司外文名稱為不雅字眼涉及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情事,那麼通常來說它的中文名稱也會是雅字眼涉及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情事吧?
感謝詢問。因為公司登記的中文、外文名稱不一定要互為翻譯,所以會需要分別認定。
只要不涉及影射人身攻擊、歧視特定族群等,我認為只要提出申請都應可以登記。
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太難以定義,且個人主觀意識不一,同一詞彙不一定每個人都是一樣的感受。
除了外文字母以外,應該還有國名問題吧?
印象中原有法規不能申請中國或是中華民國相關的字眼作為企業名稱。
這問題不大,由主管機關審查把關就好,不過西方有些同名字頭會被拿出來用,如WTF、KMA、ASS等等,西方世界並沒有阻止這樣子的名稱申請,所以主觀判斷且與文化適性度的客觀標準很不易拿捏,因此如果遇到申請的簡稱問題,大多時候由於亞洲地區會過度保守而會退件,建議主管機關保持一點空間以及幽默性,只要不要太誇張的,應該要盡量能放開讓申請者申請。
1公司的英文名稱如果列為別名 ,則不需予以審核 .基於公司自理原則,公司負責人應自行負擔違反國際禮儀的結果.
2.各國對於不同的字眼有不同的解讀,而且如果是自行造字,政府應該沒有必要去替公司背書.
應交給社會判斷。
「公序良俗」本即為社會觀感,由社會大眾進行判斷最為適當。
若有公司想要用一個將會有低下社會觀感的名字,由其而來的社會反感它亦要自行承擔。
實際上任何關於「公序良俗」的議題都適用這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