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公司外文名稱登記後,可能出現國內既有公司外文名稱重疊的問題,在同一個外文名稱只能登記一間公司的情況下,倘若有複數公司想要登記同一個外文名稱,應採取何種方式,決定哪間公司擁有優先登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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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的時間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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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件申請登記的前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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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在其他政府機關先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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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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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請說明)。
開放公司外文名稱登記後,可能出現國內既有公司外文名稱重疊的問題,在同一個外文名稱只能登記一間公司的情況下,倘若有複數公司想要登記同一個外文名稱,應採取何種方式,決定哪間公司擁有優先登記權?
公司成立的時間先後。
遞件申請登記的前後順序。
已經在其他政府機關先行登記。
法院的判決。
其他方式(請說明)。
目前有規定同一個外文名稱只能登記一間公司啊?
目前沒有這項規定。但如果希望讓英文名稱能直接對應到唯一的公司登記編號,則需要有此規定。
不過這樣就會產生一個問題了,兩間中文名稱不同的公司為了省麻煩直接音譯自己公司的中文名稱做為自己公司的英文名稱,但這時出現了這兩間公司的英文名稱相同的情況,這樣的話就會出現問題了吧?畢竟他們都是為了省麻煩才直接音譯自己公司的中文名稱,當然都會堅持要維護自己公司的權益而要對方改名。
我支持法院判決的選項。
名稱登記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方便他人查詢,並知道這家公司是否為欲進行交易之公司,先後順利等之類的問題,只要有辦法讓他人清楚知道這家公司就是他想進行交易的對象就可以。
這問題應該是最大的,因為很複雜,有的公司是停業中,有的公司是已消滅卻個人仍擁有商標權,會出現很多糾紛。
建議優先辨認爭取英文的排序如下
8, 其他比較方式
9. 法院判決
比照中文名稱或是經濟部國貿局的英文名稱預審制度即可處理,另外涉及商標或是知名外國企業名稱,亦可準用中文公司名稱方式處置
英文名稱應該採任意別名登記 ,不登記於公司章程僅登記於登記表 ,政府不預審 ,也不需提供背書,在使用上如果違反善良風俗或商標 ,依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