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 公司中文名稱與外文名稱

目前公司法僅規定公司要有公司名稱,且公司名稱為登記事項。雖然法律上並沒有限定公司名稱的語文,但實務上均係登記中文的公司名稱。若未來開放公司外文名稱登記,則公司中文名稱是否仍然列為必要登記事項?

  1. 不管中文或外文,只要有一個公司名稱登記即可。
  2. 公司必須登記中文名稱。但可以自行選擇是否要登記公司外文名稱。
  3. 公司必須登記中文名稱及外文名稱。
  4. 其他方式(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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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比較贊成中文名稱及外文名稱都要登記,這樣會比較方便一點。

公司可以選擇登記以中文或外文名稱為主,但須附上對譯的公司名稱。

這樣查詢起來會比較方便,且也比較方便他國來查詢的人,至少還能有公司的原始名稱可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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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的部分可以混用外文字母嗎?例如「A級雞排有限公司」

比照新加坡、香港模式,應改為以英語為主的模式,且也方便國際廠商來台設立公司;
但是中文名稱由於大家使用已久,初期應為必備輔助查核資料,之後逐漸可以改為備用查詢資料;

考量公司名稱之使用習慣及商業通行之慣例,應維持現有公司登記以中文為主的模式,如有英文公司名稱需求的公司,除了應於公司章程增加英文名稱之全稱外,並得於公司變更登記程序及相關文件中增列英文名稱之欄位,以為符合現有程序的變更登記架構.

1.中文或外文,中文列為必要登記,英文列為任意登記。
2.公司必須登記中文名稱並應將中文名稱列於登記表和公司章程中。英文名稱可任意登記,類似公司的別名,只要登記於事項表的別名欄,不需登記於公司章程。

公司名稱不應限制語言。視公司名稱為一個字串,不管語言。
這會允許更佳的文化中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