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網路交易中的虛擬商品課稅 (B to B 及 B to C)

網路交易課稅,日漸興起的雲端服務跨境交易並不比實際貨品進口交易少。但雲端服務的稅收非但難以查證、稅額的合理公平認定困難,繳納稅款的方式也不容易建立,是跨境網路交易課稅最棘手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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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商品以現行的方式全額認定成勞務收入,忽略虛擬商品實際上有其成本的道理 (例如維運、設備、頻寬等),往往標準的20%稅收不符合實際的情況,國外供應方往往用合約的方式讓額外負擔,本來20%的稅項因此變成由國內供應商額外負擔25%的稅款,再加上轉售的利潤,讓國內售價遠高出國外售價,國內消費者轉而直接與國外購買,讓國內公司無利可圖,更沒辦法在台灣轉售國外服務給其他鄰近區域的消費者。讓台灣的企業憑白失去商機。

加上目前國稅局需求國內企業在交易發生的10日內親自到櫃台申報,對於頻繁進行網路虛擬商品進口交易的公司,又是額外的行政成本。當連續假期 (例如農曆新年)往往假期後第一天就要立即到國稅局報到才能避免因晚繳而被罰,加上國稅局承辦人員對每種虛擬商品的稅項認定都有其獨特的見解,甚至會要求檢視交易合約,對於常常進行虛擬商品交易的公司、又誠實報稅的公司來說,根本是一種折磨。

意見總結:
-國外企業對國內銷售虛擬商品所產生的暫繳稅目前的認定忽略虛擬商品可能的成本架構,導致稅金認定往往過高的情形。
-國外企業往往透過合約的方式,強迫國內企業負擔相關的稅款,稅項因此往往從20% 進一步增加為 25%。
-由於成本大幅的增加,國內消費者往往選擇直接從國外購買,規避因稅金所產生的額外成本。對國內相關的經濟發展不利。
-國稅局對於虛擬商品的報稅方式不合時宜,造成常常進行虛擬商品交易的國內轉售商過高的行政成本。

這部份我在前晚的實體會議中也有提出,
目前雲端服務跨境交易的情況也不少,
比方說購買外國網遊、手遊的虛擬寶物、虛擬貨幣就是屬於此類型雲端服務跨境交易,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的話購買外國網站的付費會員資格應該也屬於雲端服務跨境交易的一部份?

第一階段討論到此結束,感謝大家參與!今晚工作組會議彙整後,下周一進入第二階段的具體建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