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修正條文第99條之14相關之操作限制,說明如下:
(一)飛航規則第60條規定,有人航空器目視飛航時,不得低於距地表或水面500呎,考量我國地狹人稠,有人航空器飛航作業頻繁,為確保有人航空器飛航安全,並保持安全距離,爰限制遙控無人機活動距地表高度不得逾400呎。
(二)漁政管理單位曾反映近海漁民意見,沿岸海域釣客使用動力遙控無人機,將釣餌投置距岸數百公尺至數公里外釣點釣魚,影響漁撈作業甚鉅,並造成釣客與漁民之衝突;另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亦曾反映釣客使用動力遙控飛行器釣魚與漁民糾紛問題,造成海巡單位疲於奔命,資源浪費等情,考量運用遙控無人機進行釣魚活動,已非屬傳統休閒娛樂之性質,且遙控無人機於飛航時投擲或噴灑物件及裝載危險物品將可能對生命與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爰參酌美、日等國規定,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及裝載危險物品。另有關使用遙控無人機進行農業噴藥等,經評估農藥噴灑特性並參酌農政機關意見,擬朝法人及專業人員操作方向規劃。
(三)考量人體視線對夜間周遭環境無法精確掌握、操作人必須隨時監控遙控無人機及周遭情況,遙控無人機雖裝有位置燈號以利操作人判斷其姿態、方位,但於夜間對週遭環境感知能力仍不足以完成避讓程序。爰參酌世界各國普遍作法,未經特別核准者,僅得於日間從事活動。
(四)操作遙控無人機時應隨時監控其周遭狀況,並應防止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遙控無人機雖有裝置攝影機、GPS等裝備,且可利用圖傳系統於螢幕上即時傳輸圖像,惟該影像並無法讓操作人即時監控鏡頭外之周遭狀況,仍有安全疑慮,爰參考世界各國民航法規一致作法,操作遙控無人機,未經特別核准者,僅得於目視範圍內操作,並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五)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身分者具有一定之經濟規模或安定性,故規劃對其業務採重點管理,可經民航局核准後排除相關操作限制。自然人所為遙控無人機活動多為休閒娛樂用途,以限制範圍內之安全保障、教育宣導為主,爰暫不開放自然人申請排除相關操作限制。詳細之申請流程,將於管理規則內詳盡規範,並配合防救業務等政府其他部門需要,針對特殊性質活動區分一般、緊急及執法等,於管理規則中分別草擬相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