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echnews.tw/2016/11/07/intel-unveils-a-drone-made-for-aerial-light-shows/
請問,這種可以一人以AI可輕鬆操作百台的無人機,也算在第8項「不超過2台」的限制嗎?
如果受限,那是否台灣不可發展這種AI連動的無人機?
http://technews.tw/2016/11/07/intel-unveils-a-drone-made-for-aerial-light-shows/
請問,這種可以一人以AI可輕鬆操作百台的無人機,也算在第8項「不超過2台」的限制嗎?
如果受限,那是否台灣不可發展這種AI連動的無人機?
草案中有例外申請…(但不含"個人"申請部份)
這種快和ai沒關了.
有用藍芽 有用gps 有用紅外線 github 上找就可實作或是修改改進的方案。
當然也有 商業版本的方案…
第8項「不超過2台」的限制 << 會有這條就直接抄別人家來。
一起反應不合理的部份吧。
謝謝Gavin_Chang大大的回應
1.首先,本人正是針對「例外申請的主體」僅限縮於「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才提出這問題,因為這例外不只排除「自然人」,甚至包含「非法人團體」與其他未至內政部登記之小型社團組織。舉例來說,若有學校無人機研究社的活動表演,是否就等同限制此類團體或個體之創意?
當然,1.~8.之「個案核准之申請主體範圍是否合理」,又是另一個問題,本人在此不做論述。
但如果沒有第八項的限制,就不會討論到個案核准之申請主體。
故本人希望僅針對此項限制是否有存在之必要來探討。
2.Intel這案例本身跟AI關係不大。事實上,是否為AI也非關鍵。誠如Gavin_Chang大所言,尚有各種技術可實現。舉AI是因較沒爭議。例如,縱使人類能藉由各種輔助系統連動控制多台UAV,並不必然不會產生第8項原來規範的本意「避免操作分神而釀災」;畢竟操縱多台仍需要考量更多飛行變數,就像開聯結車跟騎機車,就算現在車輛的輔助系統很先進,兩者在道路駕駛的難度還是有差。
若換作AI,爭議就很明顯了。在AI操縱下,人類只管設定兩地航點即可,UAV能自行判斷飛行狀況,臨機應變(美國空軍也在實驗階段)。顯然這種操縱2台以上之情形,在未來10年內,會變得很常見,那是否「同時設定2台以上無人機之兩地航點」,也算違反限制呢?
3.本人同時也認為,除了5~8.以外,其餘操作限制都還算合理。5~8.在「設定兩地航點,自動駕駛飛行,AI臨機判斷」的情形就會出現爭議。只是第八項相對不合理。
雖然「無人車」不能與「無人機」相提並論,但仍有可參照的地方。如果這4點限制套用在無人車上面,大家或許就能理解問題出在哪了。就是立法限制:5. 不能在人群眾多或集會地點操作「無人車」、6. 天黑不可開「無人車」、7.「無人車」不能離開視線範圍、8. 一個人不能同時操作2台以上「無人車」。
4.總結來說,草案法規立法時假想的情狀是「人民在玩遙控飛機」,未把無人機當成一種「400ft以下的交通工具」來立法,才會產生不少不合理的限制。毋寧是解決問題,而非預防問題。
本人憂慮以此種立法思維造成許多不必要的管制,是否會限制臺灣產業的創意?(難道臺灣的創意就只有公務機關、學校或法人?又或者想要發展創意,先申請法人或加入學校再說?)正如同現行金融法規一樣,在發展Fintech時綁手綁腳呢?
立法建議:雖然本人非專業之立法者。願聊表淺見,讓各位高手見笑。本人建議「操作限制」的第5~10項可整合為「操作人應採取預防飛行意外之必要措施。」或「操作人不得為不安全之操作行為。」
至於何者屬於「必要措施」或「不安全之操作行為」,應授權由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訂之(例如《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並於母法明訂「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法令」,讓限制維持彈性,與時俱進。管見以為,把5~8項訂在《航空法》的母法,過於針對個案立法。
有關申請單位的條文部份。
先來說目前的 只能是公務和公務相關的可申請 “核準” << 這標準,造成很多的黑飛限象。
未來草案,訂的嚴 但不一定會嚴格執行(請參考2017.公聽會長官說的)
申請對象問題就靠大家反應、建議…及立院各大立委的修正
再次謝謝Gavin_Chang大給予寶貴的想法
本人殊感榮幸。讓我有種自己在關公面前耍大刀的感覺。
1.對於Gavin_Chang提到本次法案東抄西湊,本人雖身有同感。然而,直接繼受他國法似乎對行政機關而言最保險的作法。過去本人在公務機關服務,能體諒公務機關追求穩健的心情。
重點還是希望主管機關能真正聽見我們參與討論者的聲音,跟大家一起把繼受法修得更適合臺灣現狀,或改得比國際更好,而非對外國法令概括承受。爬文看到民航局用「國際公約和日本法就是這麼規定」(原回應較完整禮貌,這是本人閱讀後的理解)來回應民眾關於「遙控無人機」的定義,讓本人有點失望。因為主管機關沒有與民眾進行實質討論,而是拿「別人也這樣做」來當民眾質疑的盾牌。
2.草案定義:「遙控無人機:指自遙控站設備以信號鏈路進行飛航控制之無人航空器。」重點應該是在於「遙控」是到何種程度才算航空法所謂的「遙控」,美國「無人車」的分級定義。畢竟AI的普及,模糊了人類「操作」「操控」的界線,才有責任歸屬的問題。當然,誠如Gavin_Chang大所言,這是定義的問題,本人也不在此討論。
3.視距本人倒是沒研究,但如果有GPS或其他類似3D定位的統一管理機制,甚至能在禁航區(NFZ)強行迫降。是否在視距內似乎就不是問題了,畢竟這用技術管制就能解決。事實上,無人機偵測與強行迫降在美國早已辦到。配合本次修法要求遙控無人機註冊管理,更降低此技術實現的門檻。
4.坦白講,本人對「未來草案,訂的嚴 但不一定會嚴格執行」這種說法持保留態度。營利事業或有營利行為者,在商場被競爭對手惡意檢舉的情況不少,一旦被檢舉,主管機關還是要查緝。訂得嚴,只是增加更多被對手檢舉的機會,仍嚴重限制產業發展。為何做個生意就一定要成立法人?獨資不行嗎?
因此,黑飛是因為沒人檢舉,一旦遇到檢舉,被處罰是難免的。不會因為執行不嚴,限制就消失。
5.最後,對Gavin_Chang的結論感觸很深。本人不知道民航局公務員抱持什麼心態來立法,也不敢妄測。但本人由衷希望公務員在草擬法案時,綜合評估臺灣的產業發展,而非交差了事。無人機產業在未來AI時代,絕對有一席之地。消極限制,不如有效管制。
例子
(無人機申請限公務…到要開放資料需求?回應 國家安全.或是機密…開放資料有個叫最小統計區…這條給"長官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