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
證券商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不適用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一條、第五章及第六章之規定。
立法說明
- 本條新增。
- 考量證券經紀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僅架設揭示籌資公司募集資金資訊之群眾集資網站,其業務較簡單,爰於第一項規定,對其管理授權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另有關證券商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排除適用第二條內部控制制度、第五條廣告之製作及傳播、第六條設置內部稽核、第十三條負債總額、第十四條特別盈餘公積、第十八條資金運用、第十八條之一轉投資、第二十一條財務報告、月計表、第五章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及第六章自有資本之管理等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