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條文第41條之1第2項「飛航時限規範」與第9章之2「遙控無人機」專章適用對象之區別

本次修正草案內容除第9章之2「遙控無人機」外,尚包括第5章第41條之1第2項「飛航時限規範」等內容。惟兩者規範對象不同,一為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一為航空器使用人(指民航運輸業、普通航空業及一般飛航作業)。除第9章之2相關修正條文外,無涉遙控無人機之管理。

根據民航法以及民航局管理範圍來看,休閒娛樂用之遙控飛行器,根本就不屬於業管範圍。
制定禁航區、限航區是業管範圍,但是為遙控飛行器設立管理法規則不是。

民航法第一章第一條- 為保障飛航安全,健全民航制度,符合國際民用航空標準法則,促進民用
航空之發展,特制定本法。(國際民用航空法有適用在遙控飛行器上嗎?)

民航法第二章之內容雖提及航空器,但其內容規範完全不能適用於遙控飛行器上
例如第七條-外國人,除依第七章有關規定外,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備航空器。<-外國人來台旅遊不能自備遙控飛機嗎?

第八條航空器應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民航局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記證書。已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核准註銷其登記,不得另在他國登記。 曾在他國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撤銷其登記,不得在中華民國申請登記。<-很多玩家都跟美國FAA登記過也跟大陸航管登記過,那中華民國也不能註冊嘍?

第九條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設計、製造,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檢定合格者,發給相關證書;非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發給相關證書,不得製造、銷售或使用。自國外進口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非經民航局檢定合格或認
可,不得銷售或使用。已領有登記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檢定;檢定合格者,發給適航證書。<-遙控飛機的所有零件難道民航局也要檢定發給證書嗎? 我買一組200塊的螺旋槳也要有合格證書嗎?

第五章飛航安全
第 38 條
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下列文書:
一、航空器登記證書。二、航空器適航證書。三、飛航日記簿。四、載客時乘客名單。五、貨物及郵件清單。六、航空器無線電臺執照。民航局得依航空器分類及作業特性,公告一定之航空器於飛航時,無需具備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文書。
機長於起飛前,應確認航空器已具備第一項或第二項文書。航空器飛航前,經民航局檢查發覺未具備第一項或第二項文書或其文書失效者,應制止其飛航。<-那一個遙控飛機玩家會有這些文書?

很明顯,民航法的制定就不是針對遙控無人機,抑或是所謂的休閒用空拍機所制定,其法條內容、適用範圍等…也明顯不符合遙控飛行器,所以我認為由民航法來增修遙控無人機的專章是不合適的。
而民航局擔任制定法條、管理、認證遙控飛行器也是不適宜的。

2017 年 5 月,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裁定,無人機登記制違反由前總統歐巴馬簽署的《2012 年美國聯邦航空總署現代化改革法案》 :該法案規定,FAA 不得頒布任何涉及模型飛機的規則或規定。換言之,FAA 不能立法規管性質接近模型飛機的休閒型無人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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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局就遙控無人機管理部分,係以「民用航空法」新增遙控無人機專章方式辦理,除第9章之2相關修正條文外,皆無涉遙控無人機之管理。
有關美國前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簽署之法案係屬該國國內法案,針對遙控無人機之管理,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於104年7月23日及31日兩度召開「研商遙控無人航空器管理機制」會議決議由交通部擔任主管機關、民用航空局負責重新審視「民用航空法」,研商中央與地方管理規則的搭配方式,針對現有法規不足處進行修法,訂定授權依據,以利地方政府研訂因地制宜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