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之1

證券商從事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人員,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僅從事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不適用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二、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

立法說明

  1. 本條新增。
  2. 配合開放證券經紀商得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於本條訂定人員管理規範。對於證券商從事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人員,授權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管理,爰於第一項規定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又考量證券經紀商辦理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係於網際網路上僅架設揭示籌資公司募集資金資訊之群眾集資網站,其業務較單純,採低度管理,規定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僅從事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需具備本規則之業務人員資格,並辦理人員登記等,其餘經理人資格及人員訓練等不適用本規則規定,爰訂定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