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模式

您是否贊成廢除目前電信法按電信設備有無及其功能作為業務分類之管制模式,並改變現行電信法特許及許可制度,轉向以登記為原則,降低進入市場門檻,讓電信事業更能因應匯流環境與科技之變化?理由為何?

電信事業法與電信法比較 from vTaiwan.tw

立意雖好,但是要思考管制模式變更的法律過渡期間,對於已進入市場的業者的衝擊影響。
大法官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理由中提到:「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之廢止或變更,於人民權利之影響,並不亞於前述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故行政法規除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經有權機關認定係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固得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惟應兼顧規範對象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而給予適當保障」
釋字第五七四號解釋理由提到:「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惟人類生活有其連續性,因此新法雖無溯及效力,而係適用於新法生效後始完全實現之構成要件事實,然對人民依舊法所建立之生活秩序,仍難免發生影響。此時立法者於不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原則下,固有其自由形成空間。惟如人民依該修正前法律已取得之權益及因此所生之合理信賴,因該法律修正而向將來受不利影響者,立法者即應制定過渡條款,以適度排除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俾符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感謝Bluemchen的寶貴意見,本會將秉持維護法律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使既有業者得預見本法公布施行後與本法平順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