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理。
- 其他建議,請具體說明建議。
不知道3星以下資料是指哪一種類的資料?
而4星及4星的資料又是怎樣的資料?
在看過那裡面的定義後,
我會覺得4星及5星的資料可以部份收費、部分不收費耶,
涉及國家安全(如:外交機密、國防機密、…)及個人隱私的可以收費,
其他重要性沒那麼高或者只有包含申請者自己的個人隱私的可以不收費。
若一份資料僅以 4 星或 5 星提供,且需收費,它就不再能稱為開放資料,因為他無法滿足開放及一星的基本要求 - 任何人皆可取得。因此本議題討論的前提應為:資料以3星以下提供,且同時也以 4 至 5 星提供者,後者收費的合理性。
承上,若由此出發,則可視 4 至 5 星為「以較佳之載具提供資料」(不必一次取得全部資料,可僅取用資料應用所需的,等等),收費原因並非因為取用資料,而是因為使用較佳載具。
我不認為政府本身應花太大力氣試圖提供此「較佳載具」並就此收費,而應鼓勵民間提供此加值服務,並自由競爭。
感謝 @clkao 的意見。請問 @opendata_mis_ndc,收費資料是否就不適用開放資料授權?
或是雖然收費,但是也擬允許取用者可以自行複製(包含免費提供給其他人)、衍生改作,因此仍適用開放資料授權?
謝謝@clkao,1至3星之政府資料,多是機關基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做成,依法得公開予不特定對象之電子資料,僅轉換為開放格式供外界使用,規劃以免費為原則,4至5星則多為客製化或再整理後高品質資料,行政成本較高,將有收費的可能性,並非因提供較佳載具而收費;另外英國政府對開放資料若具收費需求也是採用收費約款的,我國正由經濟部工業局協助擬訂政府開放資料收費約款之參考版本(草案),謝謝您!
那麼我的意見如前,「若一份資料僅以 4 星或 5 星提供(其所有語意無法以同資料內涵之三星以下資料推導出),且需收費,且不允許取用者可以自行複製(包含免費提供給其他人)、衍生改作,它就不再能稱為開放資料,因為他無法滿足開放及一星的基本要求 - 任何人皆可取得」,政府當然可以研議針對「客製化或再整理後高品質資料」收費,但請不要稱之為開放資料,頂多稱之為開放格式介接資料,以免混淆。
謝謝@clkao的建議,資料開放確以不收費為原則,我們對需收費的資料,會另以收費約款處理,避免跟資料開放混淆。然而政府資料如何界定屬於免費開放或得收費,@clkao是否可以進一步提供建議模式,讓我們的規劃能更加精確可行。
open source 的定義沒有提到是否要收費, 但是因為可以自由複製, 所以市場機制會讓 provider 競爭, 進而提供一個比較合理的價位, 廠商也可能提供加值服務讓販售的價格不要太低
不知道大家能不能同意, 也這樣看待 open data 的運作
雖然是收費資料, 但若允許取用者可以自行複製(包含免費提供給其他人),衍生改作,與 "加值運用"
我個人可以接受,這樣的收費資料仍然可以稱作開放資料。
但是最後還是要提一下美國的方向還是以免費為主, 希望有蓬勃的 open data 產業之後, 利用稅收來 cover 這些資料的產生成本
"歐洲與美國在人口及社會活動的成熟度皆近似,但對提供公眾資訊的財務政策卻幾乎相反,美國為開放且低價成本回收由蓬勃的產業稅收來間接獲得;歐洲為成本直回政策。如此分歧的策略,帶來兩種不同的結果 …"
資料來源: http://www.ndc.gov.tw/m1.aspx?sNo=0027929
https://fbcdn-sphotos-g-a.akamaihd.net/hphotos-ak-xpf1/v/t1.0-9/p180x540/10530749_10150437012224949_868759620631779648_n.jpg?oh=a820b0074dd47ac7fffd703946008391&oe=55B63241&gda=1436692458_aefc5a4be60d39753a227b27e85cb11e
五星開放資料是一個樓梯,資料品質是要一步一步往上爬的。
「四星級」的資料,假如沒有以「三星級」釋出,就沒有辦法是「四星級」了。
假如我們現在的共識是「三星級是免費釋出」,民間會利用「三星級」轉換為「四星級、五星級」利用。
我不反對政府對「四星級」資料收費,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會跟民間競爭,看誰可以利用最低的成本提供最好的服務。
只是如同 clkao 前述,假如資料「只以」四星級方式提供,那是回到以往的資料方式,連一顆星都沒有。
利益揭露:SheetHub.com 是一家民間資料公司,利用政府三顆星資料轉換為四星級、五星級資料
幫補一下誠夏的意見:
"收費可以,但不能是「鏈索式(chained)」的收費模式。依據Open Definition 2.0: 該授權條款 不可 將任何收費協議、權利金,或其他補償及金錢報酬列為使用條件的一部份。
簡單來說,一次性的收費可以,但不能要求付費使用者還要定期回報,定期續約才能繼續用,不然是手段有害於目的,不能促進Open Data的長期發展。
謝謝@pofeng的建議,
資料開放原本即授權使用者可以衍生改作與加值利用,您所建議的收費資料可以轉提供給其他人使用,這建議會納到後續的資料授權條款討論。
謝謝@muyueh的意見。
謝謝@pofeng的建議。
謝謝@ifulita與@clkao的在這項討論話題的建議,財政部於103年9月12日以台財庫字第10303730400號函說明: 『 …政府資料為「規費法」第8條第2款及第3款應徵收使用規費項目,其收費基準之訂定,依同法第10條「成本填補原則」,包括興建、 購置、營運、維護、管理及其他相關所有成本。建議按政府資料類型或品質分級,區分收費或不收費…』,於是,我們參考國外學者為鼓勵提升資料開放品質所倡議5星評等分級,來劃分政府資料是否需收費。請問 @ifulita與@clkao,在財政部所說明的規定之下,您是否有其他可劃分資料收費的建議?國際上是否有可以參考的收費模式?
收費模式的話不知道是否能採用網路及實體並行的模式?
網路的部份就是使用網路銀行來進行繳費,
實體的話可以與國內四大便利商店的多媒體機台合作進行繳費的動作。
謝謝您提供的資訊 。